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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7 生效日期: 2002-08-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新出联字[2002]161号

各市、州、县、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局,教育局,物价局:


  现将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新出联[2002]13号)(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迅速将《通知》精神按各自隶属关系传达到辖区出版、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基层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以明确要求。传达、落实情况尽快按各自隶属关系上报。

  二、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编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指导全省中小学教材选订工作的唯一文件,教材选订只能在《目录》范围内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对《目录》内容进行增删,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编发类似《目录》,不得组织其他教学用书的统一征订、发行。从2003年春季开始,省级教材发行部门要将《目录》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材教辅发行管理规定。我省教材在实行招标前,《目录》中所列教材仍由省新华店发行。中小学寒暑假作业仍由省教育书刊发行社发行。除此以外的教辅材料一律由学生自行选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四、各教材出版(租型)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教材定价文件,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12月底前,将秋、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统计表》报省物价局审核,同时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备案。

  五、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及九个配套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教育厅、省“扫黄”办联合开展的中小学教学用书专项治理工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教材出版、发行、定价、教辅资料管理和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等工作,加强监管,全程监督,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六、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各级新闻出版、教育、物价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省有关部门的举报监督电话为:省新闻出版局027--86792615,省教育厅027--87328063,省物价局027--87822031。对严重违反本《通知》精神的行为,各级有关部门要组织专班,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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