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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0 生效日期: 2005-07-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5]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5号)和《司法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司发函[2004]23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狱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从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出发,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采取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监、强化职能的原则。实施监狱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和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监狱建设,促进整体工作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强化刑罚执行功能,全面提高改造质量;有利于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推进依法治监进程。
  2.坚持实事求是、稳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函[2003]15号文件精神,从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广西监狱系统的历史和现状,借鉴先行试点省市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努力实践,突出工作重点和难点,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稳步推进的方法步骤进行,确保监狱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3.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狱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与各项监狱日常工作运行的关系,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以改革为动力,推动监狱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发展。

 

  二、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要求,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规范运行的监狱管理体制。
  (一)机构分开。
  按照监狱执法和企业生产的不同职能、性质和特点,建立起监管改造、生产经营两套管理体系,分开运行,独立运作,形成相对独立、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新的监狱管理体制和机制。
  1.建立新的监狱管理机构。根据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适当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和解决部分监狱单位机构级别偏低的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监狱的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按实际需要,由各监狱提出具体方案,按照程序报批。
  撤销市管监狱,具体办法另定。
  2.组建新的监狱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按监狱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分离的原则,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成立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为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各监狱将生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分离出来,成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与集团公司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对集团公司负责。
  监狱企业的基本性质和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和生产手段,是监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特殊企业,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监狱的特殊政策,讲求经济效益。根据《司法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5]087号)、《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授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对全区监狱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依法对监狱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职能分开。
  1.监狱的主要职能。负责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狱内侦查、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考核罪犯改造表现、警察队伍管理、罪犯劳动生产现场组织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监管安全稳定,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2.监狱企业的主要职能。监狱企业是监狱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和技能培训,承担工人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产品营销、技术指导、新生产项目和市场开发;协助监狱搞好监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狱企业运行机制。
  (三)资产分开。
  依照财政部、国资委、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的清产核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清产核资结果,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行[2003]165号)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规定为依据,对监狱和监狱企业实际拥有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划分。监狱企业的生产性设施、设备等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厂房、库房、生产用车等划归企业;监狱资产包括监狱设施、罪犯习艺性劳动场所、土地等划归监狱;监狱企业生产发展或开发必需利用的土地,监狱无偿提供使用;监狱与子公司共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楼、水电设施等暂由监狱统一管理。监狱生产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处理后划归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划归企业:监狱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划归监狱;监狱与企业之间因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由监狱负担。资产划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人员分开。
  1.监狱人民警察。
  (1)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数按照在押犯总数的18%配备,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警察法》进行管理。离退休的监狱人民警察由监狱管理。
  (2)管理监狱企业的监狱人民警察。为了确保监狱企业改造罪犯的性质和任务不变,监狱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决策者和管理骨干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集团公司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派或选聘(经营人员);到子公司工作的其他监狱人民警察由监狱委派。委派到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其编制保留在派出单位,其人事档案由派出单位管理;其公务员和警察身份、职级不变;其晋级、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标准不变,经费列支渠道不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各监狱和子公司的监狱人民警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考核;委派到监狱企业的监狱人民警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与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轮岗和交流,建立监狱人民警察复合型人才。一般的监狱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才不足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其身份不属公务员和人民警察。
  2.工人。全区监狱系统现有工人(含在职、退休、退职工人)全部划归监狱企业(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劳动法》等劳动法法规执行。》等劳动法》等劳动法法规执行。律法规执行。
  (1)实行分类管理。按岗位性质,划分为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生产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以及企业生产岗位四大类管理。
  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和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贯彻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桂司通[2004]114号)精神设置和定员,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制定方案,根据各监狱的实际需要核定分配岗位指标。三类岗位人员的经费,按照桂司通[2004]114号文规定列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拨给监狱,监狱全额拨给企业。三类岗位人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监狱企业工人中聘用;工人的选聘、日常管理、考核由监狱负责,并及时向企业通报。三类岗位以外工人由企业安置,鼓励工人自主创业。
  (2)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依法与所有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竞聘选上三类岗位的人员,由企业派出,并接受监狱的日常管理。
  (3)工资制度。工人工资全面实行企业工资制度。
  (4)监狱企业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切实解决企业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监狱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要逐步纳入当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五)收支分开。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确立监狱和企业两个法人主体,实行监狱经费收支和企业生产经营收支分开管理,落实各自的经济责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建立监狱经费保障体系。监狱实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将监狱所需各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分类管理。对于基本支出经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财行[2003]ll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区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列入监狱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专项支出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监狱组织罪犯向企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补偿费收支管理,按照财行[2003]165号文件精神执行。用于给罪犯的劳动报酬、保险费等劳动补偿费,由监狱企业直接支付给监狱;其余部分,由集团公司上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纳入专户集中管理使用。
  罪犯的劳动报酬,由监狱根据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和劳动成果,定期考核分配,监狱为罪犯建立个人账户,代为保管和结算。
  罪犯劳动补偿费的提取标准、分配及结算方式,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集团公司商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2.建立规范的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监狱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狱企业的财务活动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监狱企业收入主要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监狱企业提供劳动场所、劳动项目及资金,由监狱组织罪犯从事产品生产和加工劳务等而获得的收入归企业收入。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协商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罪犯劳动补偿费的比例和标准;确定监狱人民警察生产管理津贴的列支渠道和标准;确定罪犯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伤补偿费列支渠道和标准。监狱企业按规定向监狱支付以上生产经营性费用后,监狱不得在企业列支其它任何应由监狱负担的费用。监狱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公司》、《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行[2003]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六)监社分开。
  1.公用道路。将监狱承担的公用道路的养护任务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公安派出所。监狱单位设立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撤销和职能移交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公安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学校。监狱所办学校的撤销或者移交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教育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监狱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总医院为监狱编制单位,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作为关押治疗全区监狱系统传染病等特殊病犯的监狱。监狱所办单纯为监狱服务的医院,负有执法职能,作为监狱内设机构保留;为方便管理,全区监狱系统的卫生防疫职能纳入自治区防疫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自治区卫生厅商定。
  (七)决策分开。
  分别建立监狱执法工作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两套相对独立、密切配合的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监狱和企业各自按照职能要求规范运行。
  1.建立监狱执法工作管理机制。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监狱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财务管理、监狱建设、监狱布局规划、警用装备、警察队伍建设等。监狱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依照《监狱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行使对罪犯管理、教育、劳动改造以及监狱其他日常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组织制定监狱执行刑罚的规范运行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建立集团公司管理机制。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根据《公司》和工作实际确定。集团公司在监狱局领导下,由公司董事会全权管理公司事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兼任。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派,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不设董事会,实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子公司对集团公司负责,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由集团公司指定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隶属于自治区监狱局党委领导;子公司设立党总支,隶属于监狱党委领导。
  (八)规范运行。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通过加强对监狱和集团公司的管理,建立统一领导、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促进监狱和企业规范、协调运行。
  1.规范监狱与企业的关系。
  (1)规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集团公司、监狱的关系。按照国函[2003]15号文件要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监狱独资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统一领导,规范权责,加强协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监督指导,考核经营绩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集团公司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管理公司事务,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集团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负有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是各监狱工作的直接管理机关。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给各监狱下达年度监管安全、改造质量、警察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并依此进行考核。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会同集团公司根据各子公司产业现状、生产项目开发情况及罪犯劳动岗位情况,制定罪犯劳动补偿考核计划,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集团公司分别下达给各监狱、子公司执行。
  (2)规范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建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经营者选择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权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和考核。子公司在集团公司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对集团公司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3)规范监狱与子公司的关系。监狱与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但两者又要围绕劳动改造罪犯的共同目标,具有有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监狱集中精力加强执法职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子公司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手段,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者之间通过合同、协议、联席会议以及日常工作中的沟通等形式加强协调,并建立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目标一致、各自独立运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监狱根据应参加劳动的罪犯数量和子公司提出的劳动力需求计划,做好罪犯劳动力资源的调配;按照子公司拟定的罪犯劳动具体生产岗位计划提供合适的劳动力;负责罪犯劳动生产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按照子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督促罪犯劳动;按照协议提供劳务或生产合格的产品。
  子公司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提供必需的劳动生产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按协议支付劳动补偿费;子公司根据现有生产项目及开发前景,分年度、季度、月份等向监狱提出生产计划和劳动力需求计划,供监狱做好劳动力调配准备;子公司负责生产技术现场指导,与监狱共同做好罪犯的岗前、岗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的技术素质。
  2.规范监狱与子公司的协调机制。
  监狱和子公司要严格执行《监狱法》和有关规章制度,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确保协调一致,提高效率。
  (1)合同制约。监狱和子公司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明确子公司为监狱提供适合劳动改造罪犯的生产项目和劳动岗位;监狱向子公司提供合适的罪犯劳动力等。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项目、劳动岗位、罪犯有效劳动时间、劳动力数量、劳动力费用标准、产品数量和质量、工期、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劳动补偿费的计算、设备设施保养维修定额、物耗能耗、生产安全要求、劳动力培训、发生矛盾或违约的解决方式等。
  (2)日常沟通协调。监狱和子公司在共同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子公司或分公司指派人员到监区、劳动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与监区领导或现场管理的监狱警察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监区领导与分公司领导或子公司有关人员每周定期(2至3次)交流、沟通,协调日常事务。子公司与监狱双方的业务部门每周定期(1至2次)进行交流、沟通,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联席会议协调。建立由监狱和子公司双方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监狱和子公司之间的重要问题。包括:通报、研究双方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决策;通报双方重要的工作计划;研究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应参加劳动罪犯人数;根据生产项目和劳动岗位需要,研究年度、季度、月度的工作和劳动力计划和安排,罪犯的技术和岗位培训;研究合同有关条款,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研究解决在生产中出现的重要矛盾和问题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其它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监狱或子公司的主要领导提议临时召开。
  (4)高层协调。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高层协调机构,对监狱与子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矛盾进行研究和协调。
  3.规范目标考核管理机制。
  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对监狱、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分别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奖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集团公司的年度目标管理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根据实际分别制定。
  (1)对监狱的考核与奖罚。每年年初,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给监狱下达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安全生产等监管改造目标任务以及队伍建设等各项指标;年终根据各监狱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对监狱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2)对子公司的考核与奖罚。每年年初,集团公司给子公司下达生产项目、劳动岗位、劳动补偿费、各项经济指标、罪犯劳动岗位培训、生产安全培训、设备设施维护费等各项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年终,根据子公司完成各项任务情况,对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罚。
  (3)对警察职工的考核与奖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对警察的考核按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进行。监狱各部门和监区的领导班子和警察的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由监狱制定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备案后执行。子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由各子公司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监狱人民警察的生产管理津贴、加班费、劳动保护费等,监狱应根据监狱人民警察完成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技术培训、现场管理、安全生产、产品产量质量、能耗物耗、成本控制等劳动改造罪犯任务指标和质量的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在子公司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工人,根据子公司每年的经济效益状况,按照个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适当拉开档次给予奖罚。为鼓励监狱人民警察到企业工作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企业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各种补助、奖金等可适当高于在监狱工作警察的各项补助。
  (4)对罪犯的奖罚。监狱根据罪犯掌握生产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有效劳动时间、劳动数量和质量、物耗及劳动成果等劳动改造表现的综合情况,定期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和给予加减劳动改造分。
  4.建立各项规范管理制度。
  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新的监狱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在监狱企业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财务管理、监狱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管理、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监狱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供各监狱遵照执行。
  由集团公司依照《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监狱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人事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监狱企业工人管理等管理办法,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备案,并依照执行。

  三、监狱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
  认真落实《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监狱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调整监狱管理机构。
  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解决部分监狱机构级别偏低的问题。
  (二)补充监狱人民警察编制。
  目前,我区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控制数只占押犯总数的16.48%,按押犯总数的18%核定警察编制控制数,尚缺编1019名。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专项请示中央有关部门,争取尽快解决,或者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三)全额保障监狱经费。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将监狱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监狱执法经费的需要。自治区财政要从保证监狱执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按照中央规定的比例,结合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落实监狱体制改革配套资金。
  (四)专项核销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历史债务。
  对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不良资产以及政策性贷款呆坏帐等资产、债务进行清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符合条件的,予以专项核销。
  (五)落实扶持监狱企业生产发展的有关政策。
  1.新组建的监狱企业的资本金按照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给予解决,以保证监狱企业的正常运转。
  2.将监狱系统具有较好市场发展潜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监狱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继续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3.将拥有较高质量保障和产品信誉的监狱企业产品如职业服装、水泥、各类办公用具等纳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监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免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扶持政策;监狱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监狱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四、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审批试点方案,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司法厅成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沟通工作。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制定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监狱成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拟定本监狱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报审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监狱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要把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各监狱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抓。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使监狱体制改革工作深入人心,使广大警察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各级领导要掌握好各种思想动态,不管是警察委派,还是工人分流,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组织需要和个人意愿很好地结合起来,确保警察职工队伍不出问题;改革期间,要严肃纪律,严禁突击提干、随便进人、突击花钱,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警察职工队伍、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抓重点带全面。
  选择两个有代表性的监狱作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先行单位,通过加强先行单位的指导和调研,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指导全局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扎实、有序地开展。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4年9月至11月)。成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我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批。
  2.初步实施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召开全区监狱体制改革动员大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协调部门意见,做好监企分开、人员分开、收支分开的各项配套政策的起草工作,为改革的全面铺开做好准备。
  3.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6月至10月)。改革全面铺开,实行监企分开、收支分开、监社分开,建立并完善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
  4.总结完善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组织检查验收,对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与矛盾进行研究,并做出必要的调整、改进和完善,写出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推广改革的意见报司法部。力争于2005年底基本完成我区监狱体制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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