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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鼓励市民举报杨浦区域内各类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和预防各类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特对奖励举报社会公共安全隐患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消防安全隐患
  1、非法储运、销售烟花爆竹的;
  2、消防设备、设施处于非正常状态的;
  3、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器材的;
  4、公共聚集场所、各类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堵塞的。
  (二)安全生产隐患
  1、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2、有危险、危害因素的劳动场所或者生产设备,没有相应的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的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劳动保护设施的;
  3、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
  5、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瞒报、谎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或者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1、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的;
  2、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安装、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特种设备的;
  3、未经批准自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特种设备的;
  4、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土锅炉)以及擅自将常压锅炉改成承压锅炉使用的;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检验过程中其它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安全隐患的。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
  1、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3、未经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1、空调室外机、花架、晒衣架、防盗窗等室外悬挂物破损,可能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
  2、房屋装潢过程中业主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3、用玻璃幕、面砖、大理石等装饰的外墙破损,可能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
  4、小区内健身设施和游乐设施破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六)医疗卫生方面存在的隐患
  1、可能造成突发性事故的职业中毒、放射辐射事故、慢性职业中毒未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2、无证行医的。
  (七)市政道路及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1、发现偷盗窨井盖行为提供线索协助查获的;
  2、发现偷盗、损坏河道周边防护设施行为提供线索协助查获的;
  3、发现偷盗、损坏防汛设施行为提供线索协助查获的;
  4、发现偷盗、损坏市政道路设施行为提供线索协助查获的;
  5、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楼宇景观灯光等设施破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八)食品生产、食品药品等流通中的安全隐患
  1、12小时内发生的餐饮业、企事业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
  2、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的制假、售假的;
  3、无证加工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的;
  4、其他生产、销售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奖励办法
  1、区政府设立专项奖励举报资金。
  2、根据“鼓励举报,分类奖励”的原则,对举报查处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之一实施奖励:(1)一案一奖。举报线索经查实后,即对举报人进行奖励,金额为60—500元;(2)奖励金额与成效相结合。根据举报内容及被查处问题的危害程度奖励500—3000元;(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按罚没款比例进行奖励规定的,按照执行。
  3、受理举报的部门严格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举报奖励的发放可以采取举报人提供银行帐号、汇款地址等方式进行。
  4、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举报人实施报复、打击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理部门
  对本通告所列内容的举报由区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电话:962151(24小时)。

  四、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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