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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 2002-02-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订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根据我国加入WTO所签署的法律文件,这也是我国加入WTO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订、发布的具有政策措施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立法法》和鄂办发[2001]49号、黄办发[20O1]53号文件要求,在本行政区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二、以前制订批准但未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仍需继续执行或需修改后继续执行的,也要按要求在报刊上公告。

  三、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制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市政府制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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