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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政发[2008]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交通和航空安全,现就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以咸阳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耕作区域;西铜高速、西宝高速、福银高速、312国道和陇海铁路两侧2公里地带;城市规划区以外5公里范围;文物保护区、油库、林地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1公里区域内。南八县市区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环保、公安、农业、农机、交通、科技、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环保、公安部门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要24小时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要及时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农业、农机、科技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三、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禁烧责任,重点县市区要派驻监督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到人,加大监督检查和预防工作力度,严禁在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渠边、树木周围堆放秸秆。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组织干部群众积极主动开展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充分利用秸秆资源。
  五、各新闻媒体要对重点地区的秸秆禁烧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并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六、凡违反本规定,出现焚烧现象,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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