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2001]32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抑制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根据国家计委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市场药品价格监测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二、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后,凡此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新上市和价格需要变动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到省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处填写《湖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监测情况表》,按企业申报价格,由我局通过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刊物《湖北医药价格》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未经该刊公示价格,有关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均不得经营该药品。
三、我省尚未下达价格、省外生产的省级政府定价药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时,在国家计委下达药品价格指导意见前,仍需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到我局办理外埠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监测手续,以便于为药品集中招标后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提供真实、有效依据。我局通过《湖北医药价格》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