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政[2001]57号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调动各乡(镇)、街、村(企业集团)、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财税收入的积极性,尽快实现财政收入5亿元阶段性经济强区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区完成财政收入或向区税务部门上缴税收达到规定奖励标准的下列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奖励对象:
(一)乡(镇)、街;
(二)村(村级集团);
(三)区直国有(集体)企业、街办企业、乡镇企业;
(四)辖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
(五)区直经济管理部门。
二、奖励标准
(一)乡(镇)街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基数,超基数50%分成,超目标80%分成,短收扣款,补贴递减,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
(二)乡(镇)街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财税收入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考核目标基本奖和奋斗目标奖奖励;
1.凡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财税收入考核目标的给予基本奖,乡(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奖励0.5万元;
2.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奋斗目标,实行分类分档给予奖励。一类一档奖励标准:和平乡、洪山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奖励1万元;二类二档奖励标准:洛南街、关山街、青菱乡(含张家湾街)、建设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奖励0.8万元;三类三档奖励标准:花山镇、左岭镇(含葛化街)、九峰乡、狮子山街、红旗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奖励0.5万元。
(三)经济主管部门按业务管理行业、系统企业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2000年上缴的税收实绩,加15%的增长额为2001年协税考核目标。完成协税考核目标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奖励0.4万元。引进区级新增税收(即当年预算收入任务以外)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对引税单位给予1%的奖励。未完成协税考核目标的,不给予奖励,同时,按其掉收数额占考核目标的比例同等扣减该部门当年度的政府目标奖。
(四)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每年的收入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国有、集体企业、科研院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按其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1%对企业、部门责任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方式
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一)乡(镇)街财政体制分成资金按照洪发[2000]14号文件规定结算兑现;
(二)乡(镇)街完成考核目标、奋斗目标的党政负责人的奖励资金及乡(镇)街所辖企业(含乡镇街改制后企业)、村或村级集团奖励资金由乡镇街从乡镇街财政体制分成资金中兑现;
(三)经济主管部门协税、引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兑现;
(四)辖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区直国有、集体企业以及辖区内纳税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兑现。
四、考核程序
(一)乡(镇)街、经济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系统企业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当年的收入完成数以上缴区财政金库数为准,由区国、地税分局填报,经区审计局审核后,报区考核小组;
(二)达到奖励标准的各类企业,科研院所,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村或村级集团要提供纳税凭证,由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区考核小组;
(三)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计经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审计局组成考核小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综合考核意见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其他
(-)设立金、银、铜牌荣誉奖(标准另定)。
(二)本办法暂定三年,从2001年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区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