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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 2001-08-03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的重大决策,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确保全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在我市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经贸委、监察部和国家林业局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保、林业和监察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迅速制订我市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针对各地环保、生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处几起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尤其是对那些问题严重、屡禁不止、群从反映强烈的案件,要组织精兵强将,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确保查处工作专项行动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二、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环保、林业、经贸等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和破坏生态的各类案件,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对那些为违法行为说情者、为查处行动设置障碍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三、加大对环境违法违纪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对实行部门、地方保护主义、拒不执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单位负责人,要加重纪律处分。

  四、加大对环保、林业等部门执法人员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有为违法者通过报信、弄虚作假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

  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环保、生态保护的责任报告制度,对环保监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破坏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的纪律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对环保系统的职能部门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两制”。对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环境系统的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一查到底,不得姑息迁就。凡涉及党员和公务员违纪失职的,要按照规定程度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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