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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09-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3]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发生了多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过好一个愉快、安全、祥和的国庆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通过检查,查找本辖区、本单位以及所管辖单位食品卫生的薄弱环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节前和节后的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坚决遏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这次检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及时整改。

  二、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食堂、宾馆、食品加工企业的食品卫生检查,认真检查卫生设施、原料来源、加工环节、从业人员卫生状况以及卫生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存在较大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饮食单位,要立即停业整顿,直至国庆节后经检查合格方能复业。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和清理,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凡不具备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达不到食品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加强市场食品的检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推广统一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推行购销索证索票及安全质量追究制度。全面实施农产品、水发产品安全监测制度,以解决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水发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确保节日市场食品卫生安全。

  四、分工协作,部门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开展国庆节前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农业部门要加强上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保证广大群众食上“放心菜”、“放心农产品”;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管;教育部门要落实“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和学校集体用餐的责任制,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确保广大师生集体用餐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上市食品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取缔无证经营行为;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各级市场执规办要加强督促,协调和组织重点检查。

  五、这次节前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督查)、执法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抓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本通知要求作出具体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庆节前后食品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卫生局在国庆节前组织联合执法组,深入各县(市)和市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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