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医保[2004]81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市政府关于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规定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现将《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本次调整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六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全部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于名单规定的规格),并参照“甲类”药品规定支付。
二、本次调整列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六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以及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洽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能够平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政策。
二、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中公布的《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调整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名单附后),以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药物治疗。
三、各地要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