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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滨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顺利推进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2001)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意见》(苏办发(2001)8号)及《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镇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一)调整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根据稳定和加强镇为农服务体系,调整事业单位布局,加快社会化进程的总体要求,综合设置镇事业单位8个。各镇事业机构设置如下:
  ⒈农业技术服务站。由原农业技术推广站、多种经营服务站和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合并而成,综合承担农业、农村能源、多种经营等技术推广服务职责。
  畜牧兽医站挂靠农业技术服务站,仍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承担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职责。
  ⒉农村经济服务站。由原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更名。综合承担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责。
  ⒊企业服务站(挂'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服务站'牌子)。由原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劳动人事管理服务所和乡镇农保员合并而成,承担镇企业(含个体、私营企业)服务、农村社会保障服务、劳动与人事人才服务等职责。
  ⒋水利服务站。承担农村水利建设和服务职责。
  农机服务站挂靠水利服务站,仍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承担农业机械化推广与服务职责。
  ⒌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计划生育知识宣传、统计和技术服务等职责。
  ⒍建设管理服务站。承担村镇建设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⒎土地管理服务站。承担镇土地管理和服务职责。
  ⒏广播电视服务站。承担农村广播电视管理和服务职责。
  文化服务站(党校与其合署),挂靠广播电视服务站,仍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承担农村文化服务和农村党员、干部、建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等职责。
  (二)理顺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按照'党组织属地管理,行政上隶属于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业务部门指导'的管理模式,农业技术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农村经济服务站、企业服务站、水利服务站(农机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管理服务站、文化服务站(党校)等事业单位由镇管理,接受市业务部门指导;广播电视服务站、土地管理服务站实行双重领导,以市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由镇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人、财、物均由镇管理。由有关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其人、财、物以业务部门管理为主,主要领导的任免需事先征求所在镇的意见。事业单位无论实行何种管理体制,镇政府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都要互相尊重、支持和配合。
  (三)实行政事、事企分开。按照政事、事企分开的要求,改革后的镇事业单位主要面向农村、农业和农民,承担各项服务职责,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和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将原事业单位承担的执法、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回归镇政府。一时难以剥离的行政管理职能,可通过镇政府委托的形式,由相关事业单位代行,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政事分开。将原镇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转移到经营性实体。
  (四)精简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照省、南通市要求,我市镇事业单位编制总体精简37.5%。在参考上级有关定编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各镇规模、人口、产值以及各单位职责范围等具体核定事业站人员编制。各镇事业单位编制一次下达,使用时各镇可适当控制,用于人才录用;今后录用本科以下人员在各镇编制限额内解决,录用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编制空额的,经批准可先录用,待人员自然减员后再过渡到控制编制内。各事业站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另文下发。
  (五)规范镇事业单位经费渠道。镇事业单位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费管理体制。由镇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发展支出一般列入镇财政预算管理,定额补助,单位包干使用。由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发展经费(含人员经费)原则上由上级业务部门统筹解决。各事业单位要通过技术转让、推广与服务等形式,组织合法、合理创收,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各事业单位原有经费渠道保持不变。镇事业单位不管实行何种经费渠道,都要遵守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严禁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六)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镇事业单位改革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确立法人主体资格,促使事业单位增强独立法人意识,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尽快成为事业法人实体单位。

  二、关于镇事业单位定岗定员
  (一)按职定岗。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后,要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着精干、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重新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推行竞争上岗。各单位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镇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参加竞争上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② 具有拟任岗位职务的管理或专业技术水平;③男性年龄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下;④近2年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⑤身体健康。
  (三)实行全员聘用(任)制。按照《南通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任)合同制暂行办法》(通人才(1995)112号)的精神,对镇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一年一聘。竞争上岗的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任)合同,并由市人事局与各镇共同鉴证。
  (四)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把考核工作与聘用(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围绕岗位聘用(任)合同和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类人员履行聘约和工作实绩方面的情况。实行分类、分层次考核,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考核办法;对不同专业和不同技术职务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实施不同的考核标准。认真兑现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任)、续聘、解聘及晋级、增资、分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辞退。

 

  三、关于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
  有利于压缩镇财政供养人员、减少财政支出,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强镇事业单位综合服务功能和自身发展的活力;有利于开发镇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一支热爱农村工作,有一定管理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服务;有利于保证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尽量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
  一是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提前离岗。2001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均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三是鼓励镇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企业或承包种养业和从事社会中介服务,包括兴办各类示范基地,领办从事为农服务、城镇开发、公用事业管理服务的经济实体或从事社会中介服务等。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受聘到各类企业工作。
  四是选派部分人员充实到村或居委会班子。各镇可根据村或居委会干部队伍状况和工作需要,选派部分有一定管理能力或专业特长的人员到村或居委会任职,充实加强村、居委会干部队伍的力量。
  五是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六是对1999年以来,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两次定为不合格的人员,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政纪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以及受到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实行待岗。
  七是综合考评,实行末位待岗。各镇末位待岗率为5-10%,但一个单位的末位待岗率一般不超过20%。根据个人考评得分,以镇为单位,在全部事业单位人员中由低到高排序确定待岗人员。
  八是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未能上岗者,实行待岗。
  (三)人员分流的政策待遇
  ⒈提前离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渠道支付。各镇可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发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离岗当月基本工资的60%。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提前离岗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前,在单位正常调资时,与在职人员一样增加档案工资。
  ⒉对创办、领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人事关系及档案可保留在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调资、职称评定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过渡期内原单位不发工资。过渡期满后,经组织批准,可回原单位参加竞争上岗,也可办理辞职等流动手续。
  对领办、创办企业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批、优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分流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应从政策上给予优惠。
  ⒊由组织选派到村、居委会或经济实体任职的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可保留在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调资、职称评定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在基层任职期间由任职单位发放工资,工资标准由镇根据任职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并与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脱离隶属关系的,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额一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补偿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补偿费按原支付渠道发放。
  ⒌对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被转岗分流到镇办或其它企事业单位并已落实正式岗位的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可保留在原单位,工资标准由新就业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确定。转岗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可回原单位参加竞争上岗。未能转岗的落聘人员,由原单位安排适当的临时工作,发放基本生活费每月300元。待岗期满一年后,单位可为其提供两次竞争上岗机会,待岗两年内仍不能上岗则办理辞退手续。
  经综合考评确定的待岗人员,由原单位安排适当的临时工作,发放基本生活费每月250元。待岗期满一年后,单位可为其提供两次竞争上岗机会,待岗两年内仍不能上岗则办理辞退手续。
  因99年以来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和受处分及受刑事处罚而实行待岗的人员,两年内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每月200元,两年后由所在镇提供一次择业机会,不能上岗者则予以辞退。
  ⒍对安置在镇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兵,这次改革中除符合退休外,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分流。
  在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过程中,涉及到养老保险问题的另行制定办法。对遇到的突出问题,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人员分流,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镇党政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意义十分深远,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党委、政府和市级机关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预见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建立专门班子,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负起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严格遵守编制纪律。今后,镇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事业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如确因增加新的工作内容需作调整,可与原有机构统盘考虑,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仍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市级机关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镇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镇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
  (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镇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及时掌握事业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努力化解矛盾,教育广大职工识大体、顾大局,服从安排,支持改革。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切实解决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各镇要从实际出发,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结合起来,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人员妥善安排,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机构改革顺利推进。
  (四)按时完成改革任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各镇要按照统一的时间部署,抓紧组织实施。12月10日前完成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调整、机构重组和编制核定、定岗定员工作。年内基本完成人员分流工作。年底市统一组织检查验收,督查改革方案落实情况,巩固改革成果。
  (此件发至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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