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电传[2001]42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市经贸委(经委)、丝绸公司:
秋茧收购在即,为有利于秋茧收购的正常进行,维护茧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1]44号)精神,本着“兼顾国家、企业利益,稳定蚕农收入”的原则,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2001年秋季鲜茧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秋季鲜茧收购价格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价管理。秋季鲜茧标准品(干壳量 9.2克,上车茧率100%)中准收购价格(含税)每50公斤为750元,经营企业可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等级差价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类次、下茧价格与上茧的比价仍按照省物价局和省丝绸总公司苏价农(1997)145号文执行。
二、对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每 1%鲜茧出丝率为57.7元。
三、各地蚕茧收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全面实行仪评检验计价。禁止手估目测评价,禁止随意提级提价,压级压价;要切实搞好毗邻地区之间的价格衔接,防止因价格悬殊导致收购秩序的混乱。
四、各级物价、经贸部门要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对蚕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全省秋茧收购秩序的稳定。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