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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9 生效日期: 2004-07-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浙劳社老[2004]13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我省企业年金自1991年建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享受年金人数少,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保值办法单一,增值渠道不畅。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  条的我省境内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  条规定同时,其方案内容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企业年金方案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受理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在杭中央属(不含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的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有异议或需修改完善的,应书面告知企业。
  (四)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允许税前列支。
  (五)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三)款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组织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要对本地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要选择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要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企业年金工作顺利推进。

  四、认真开展清理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年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劳社监督(2004)86号)要求,开展企业年金清理检查工作,全面检查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摸清底数,加强管理。对两个《办法》实施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进行清理规范,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依照出资人意愿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在清理规范中,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资料完整,严禁挤占挪用以及突击分配基金或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对两个《办法》实施后企业年金建立的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明确分工、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掌握企业年金发展情况,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受理企业上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执行国家企业年金政策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措施体系。逐步健全企业年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机构要及时沟通,搞好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推进企业年金实施和年金基金监管工作。
  各地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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