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张家港市关于加快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调动各级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条件
  1、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私营个体经济生产经营;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向私营个体经济放开;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要支持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大胆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专营、专卖商品,需经上级批准的,由本市主管部门帮助对上争取批准,通法合法途径进入市场经营。
  2、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凭当地公安机关的有效暂住手续)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注册登记中前置条件的审批,统一实行“工商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确保批办及时,程序简便。
  3、为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处理招商引资中的有关问题,市设立招商引资协调办公室,并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一幢楼办公”审批中心,确保申办项目的规划、建设、用电、用水、用地、立项及市场准入等手续简化办理。
  4、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企业名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三年。企业原持有的许可证、技术资质证书,只要基本技术、设备等条件不变,在有效期内,应认可有效。需经上级审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帮助办理。
  5、实行企业预备期。科技人员和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尚有欠缺,但在短期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二、调整完善有关政策,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6、充分利用“三区”优惠政策,落实谁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把项目办到“三区”去。从2001年1月1日起,凡到保税区办厂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到省级开发区、沿江开发区办厂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1)实行“编号管理”,享受所在区优惠;(2)各项指标统计在引荐单位;(3)除企业享受保税区优惠政策以外,留成在保税区收入的30%结算给引荐镇。
  各镇、各部门对项目中介人员应予嘉奖。
  7、设立公司制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公司按《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8、对各类企业实行平等的税负。对家庭作坊型、劳动型、安装型的企业采取适度灵活的方法,能界定为征收营业税的,按营业税征收。对个体工商户按不同行业、路段、等级适当调整定额标准。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有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按苏发[1999]14号文第12条执行。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9、自2000年起,由社会自然人出资新办的独立法人企业(转制、转让、变更除外),其所得税头两年由市财政全额结算给镇财政,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结算。各镇当年缴纳税收超过上年基数的,超基数部中属于民营企业新增的税收,由市财政将留成部分的30%结算给镇财政。
  10、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
  1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活动费、职工技术培训费、企业管理费、技术转让费、按规定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税前列支标准与集体企业一样。其从市外进的资金,可按金融部门同期货款最高利率列入生产成本。
  12、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鼓励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私营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
  13、金融部门在信贷投向上,要确保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对财务制度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纳入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并按规定的信用等级享受有关信贷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房屋、土地、有价证券和经评估后的设备作为抵的;的抵押或经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作担保申办贷款。
  1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的,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及工龄可连续计算,社会保险享受待遇不变。
  15、鼓励外地人员来我市投资兴业。凡在市区、镇区投资兴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6、鼓励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进入城镇工业园区和保税区、省级开发区民营科技园,进区企业统一享受区内相关的优惠政策。进人保税区、省级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的科技型企业,可优先得到市科技风险基金的扶持。
  1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财产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平调。违反规定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
  三、推广集体土地租赁制和农民股份制,增加村、农民收益
  18、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征(使)用土地并出让或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将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分的70%返还给各镇。出让和流转土地市级纯收益全额返还给各镇。
  19、允许集体土地租赁制。兴办民营小区的新用地,经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可由企业向镇、村集体租用,土地租金全部留于镇、村,实行专户管理,村、组、农民共同得益。
  对引进高科技项目、纳税大户项目和对全市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土地价格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视情而定。
  20、允许农民以土地补偿费、多余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向企业入股,按股分红。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用地单位新征(使)用土地可不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每年向农民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实行入股或每月(年)支付土地补偿费办法后,不再安置多余农业人口。
  21、经批准征(使)用的土地,允许先租后出让或流转。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支付年租金或部分出让金后可先申报建设手续,并在支付一定比例后办理权属证书,余款分期支付。各类企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置换用地,免交农业重点建设资金。
  22、在经批准的工业小区内新办各类企业,其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审批等工作,市建设规划、供电、环保、供水、通讯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图纸允许委托外地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本地建管部门应予认可;本地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一20日内完成。涉及对上报批的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用水、电、气以及设施的增容扩容应与国有、集体企业执行同等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另行加价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降低运行成本
  23、规范收费行为,汇编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发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二次转制”中,凡只是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只收取工本费,有关契税、过户费一律免收。
  24、社会公益事业费取消后,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企业销售收入1‰的标准由各镇负责收取、使用。对企业承担的镇、村社会负担实行总量控制。企业除按规定交纳省级以上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镇、村要求企业承担的各种社会负担,其总量要控制在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确需超过0.5%的,要报市政府审批,但最高不得突破1%。
  25、省政府(含)以上制定的政策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收取。张家港市级及各部门自行制订的收费项目,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都不准以行政执法单位之名实施强制性服务收费。执法管理部门不准下达年度收费任务和罚款指标,一律不准收取各种名目的中介咨询费和代理服务费。对运输鲜、活农副产品的各类车船,公安、交通等部门只发证,不收费。中介机构各种服务性收费,必须由物价部门重新认定,并公示标准。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废止,未公示的收费项日,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凡自立项目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五、拓展外向,推进科技进步,逐步提高民营经济整体质量
  26、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到海外经商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并纳入全市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的评比范围,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2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商务、投资经商、开展技术交流等,需要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盖章,所在镇党委签署意见,报市公安部门审批。参加市级团组或随上级团组出国(境)的,由单位申请,所在镇党委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8、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私营企业在承担科技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发放科技贷款、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29、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人才。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技开发、信息咨询服务或到民营企业兼职。鼓励大中专毕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人才中介机构按上级规定减半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纳入正常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参加工人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所取得的等级和任职资格,聘用单位应予承认,并落实相应待遇。
  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干部职工创办民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30、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辞职自谋职业,参与创办各类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凡经组织批准(男、女分别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岁以内)辞去公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补偿费。补偿费计算标准为三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个人和新单位按城镇职工标准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新进单位标准计发退休费。
  31、积极为企业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对引进人才的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帮助解决,确保科技人才安心企业工作。
  32、本意见自2001年1月1目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张家港市委员会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