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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 2004-04-2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4]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精神,抓紧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已对我省各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进行了前期安排布置,目前多数市正积极着手落实,为保证我省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紧迫性,《规划》中提出了2006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的目标和实施原则。按照《规划》的有关要求:我省将在太原市建设一座全省危险废物和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模?8.5万吨/年,?总投资26600万元;在其他10个市各建设一座辐射所辖区内所有县城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总建设规模为?52吨/天。?总投资10060万元。以上项目国家按单位能力投资标准安排60%国债,要求地方配套40%,2004年国家先期安排20亿元将对前期工作到位、工艺技术条件成熟、具有示范作用、配套条件落实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组织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是建立我省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体系、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受到了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市(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投资的大好机遇、有效解决我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滞后、基础设施能力建设不足的状况。由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计委、环保、财政、建设、物价、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按照《规划》要求,加快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编制与设计,要严格按照《规划》中明确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等要求,认真核实本地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现状,科学论证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择优选择有国家甲级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任务;通过工艺方案筛选,确保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项目《可研报告》务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省环保局、省发改委。
  (二)尽快落实厂址、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择优选择项目业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004年5月15日前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单位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和相应资金实力。各地要尽快落实厂址、建设用地和地方配套资金,对安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各地政府必须明确由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做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要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处置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保证处置设施充分发挥效益。
  (三)切实落实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费及产业化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快危险废物处置的产业化进程。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处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同时,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保证废物处置设施发挥效益。
  (四)各市上报项目《可研报告》时必须附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土地使用证明,项目业主单位,有关收费的政策及各市计委、环保部门文件。
  (五)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是一项特殊的治理项目,技术性要求高,管理要求严。为保证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行及防止二次污染,各市(地)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于2004年6月1日前报省环保局。“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保局审查提出意见,由省发改委审批;“城市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局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经省环保局审查提出意见,由省发改委审批。

  三、《规划》项目的竣工验收
  为保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安全投产运营,《规划》内项目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营。按照《规划》要求,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负责验收;各市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由省环保局和省发改委共同组织验收。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规划》内项目顺利实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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