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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铁矿产品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8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函字[1999]205号

湖北省冶金矿山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要求批准湖北省铁矿产品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鄂冶矿办[1999]第28号)收悉。
  鉴于湖北省铁矿石交易市场经省经贸委批准成立,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交易活动中为省内外客户提供信息、签约、协调和供销招标,协助运输等多项服务,为支持交易市场开展正常工作,经研究,同意交易市场对成交双方按交易额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原矿各3‰;高炉块矿、高炉粉矿各2.5‰,铁精矿为2‰;其它矿各2‰。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9年12月10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再重新核定正式标准。实施收费前按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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