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武汉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 1999-09-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武民政[1999]125号

各区民政局,国家、地方税务分局,市直属福利企业管理部门:
  近年来,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总体上看,有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特殊性的福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遇到了极为严峻的挑战,有相当一部分陷入了极为被动困难的境地。仅近两年,我市福利企业就数量而言减少了20%以上。当前福利企业所遇到的困难,固然有其自身长期形成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但从客观上看,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一是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逐渐淡漠。近年来,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力度相对减弱。目前,全市13个区民政部门只有一半的区保留了福利企业的管理机构,而其他的代管科室因人少事多,有的代而不管。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政策落实、协调服务等工作很难全部到位。
  二是少数福利企业政策落实比较困难。有的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税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执行上还有难度。为完成税收任务,在退税方面还不太及时,福利企业的资金周转遇到了一些困难。
  三是有的福利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少数福利企业在困难面前,不是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动脑筋、想办法,而是法制观念淡漠,打着为职工“搞饭吃”的幌子,代开虚开增值税票,为小集体和个人谋取私利。由于行政监督不严,还有的福利企业和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章使用减免税收。
  四是有的福利企业存在多头管理。由于福利企业举办部门不尽一致,有的福利企业存在多头管理、重复收费,本来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争取就很不容易,还要应付一些额外协调、频繁检查,有的就干脆辞掉残疾职工脱离福利企业轨道。
  凡此种种,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福利企业不论其主办单位、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应自觉主动地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等六部委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负责对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今后申办福利企业、开展年检认证、换核福利企业证书,仍由市民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签章办理。民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充实力量,切实履行职能,既要帮助福利企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又要加强监督,把握办厂方向,增强企业法制观念,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积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社会福利生产的优惠扶持政策每年都有专门文件,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切实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鄂政发(1994)86号)。目前,我市社会福利生产在全市国民经济总盘子中份额极小,与当前残疾人安置的需求和沿海及兄弟城市的规模相比,有很大差距。各地区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对目前福利生产经营困难、效益滑坡、残疾人下岗严重的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既要做好现有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工作,又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慎重地发展一批有效益、有前景、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社会福利企业。《省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税发(1994)238号)、特别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武政(1996)88号),就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坚决贯彻实施。

  三、要切实贯彻执行现有福利企业政策,扎扎实实为福利企业排忧解难。社会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政府(武政(1996)88号)文件,“坚决贯彻‘即征即退’的规定,以解决福利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一部分基础差、底子簿、产品老化、技术落后,且资金馈乏的社会福利企业,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利用所处地理条件和资源优势兴办的服务型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又达到比例,“可比照服务型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福利生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安置下岗残疾人员再就业。凡新办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员比例,可将这些企业纳入福利企业序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多属于小型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过程中,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凡福利企业经改组、改制后,其残疾人达到安置比例的,“依然保留社会福利企业性质,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待遇”。认真贯彻执行市国家税务局(武国税函(1999)122号)文件,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一律由企业申请,经民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充分理解、十分关心福利企业的疾苦,加强协调,紧密配合,保证国家给予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扎扎实实地为福利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

  四、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完善年检制度,强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市社会福利企业一年一度的年检认定工作仍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办理。1999年度我市福利企业年检时间定为10月15日至12月10日(年检实施方案由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另定)。今年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要与上半年全市开展的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凡上半年福利企业检查清理中审查没有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入本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定。社会福利企业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必须纳入市级福利企业年检审定程序。通过年检审定,要进一步完善我市福利企业管理制度。我市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开展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与各级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年检标准,逐级审核,最后由市级统一核准认定。凡审定不合格的福利企业,市民政、税务部门不予核准签章,原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无效,不得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今后凡在当年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后到第二年年检审定前新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经市直或区级民政审核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办证,经区税务部门认可,并报送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备案,方可享受其减免税优惠待遇。“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应将征收管理费作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和认定的一项内容”,自觉把福利企业年检和收缴管理费结合起来,民政主管机构有权按比例在福利企业直接征收管理费。通过征收管理费,建立福利发展基金,为福利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凡无故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其福利企业视同不合格对待,民政主管部门有权不予认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