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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4 生效日期: 1999-02-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1998年度批准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含“三资”企业),均属此次年审对象。1999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参加下一年度的资格年审。

  二、年审内容
  凡参加年审的纳税人需提交以下资料及情况: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职工人数、资金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年审上一年度实现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包括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算、保管、缴销及有无违章等情况。

  三、年审要求
  年审对象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盖章后,连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年审,并按规定交纳年审费用。
  对未按此通告规定参加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并同时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处于1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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