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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1998年度批准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含“三资”企业),均属此次年审对象。1999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参加下一年度的资格年审。
二、年审内容
凡参加年审的纳税人需提交以下资料及情况: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职工人数、资金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年审上一年度实现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包括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算、保管、缴销及有无违章等情况。
三、年审要求
年审对象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盖章后,连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年审,并按规定交纳年审费用。
对未按此通告规定参加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并同时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处于1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