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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4-01-0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金管[200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年12月25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和通报各地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汪光焘同志代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讲了话。现将《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 
 
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年9-12月份,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联合对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近日向国务院报告了有关情况。这次会议是在执法检查基础上,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下面,我代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讲两点意见。 
  第一,关于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基本情况 
  去年3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条例》,印发了《通知》;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温家宝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根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年多来,各地紧紧围绕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和《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总体看,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了这项制度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 
  (一)“管委会决策”体制基本确立 
  截止今年11月底,全国344个应设立管委会的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中,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管委会,占总数的95%。其中,北京天津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苏等16个省(区)的所有设区城市均设立了管委会,并开始履行决策职能。管委会委员组成基本体现了“三个三分之一”原则,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各方面的权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原则要求,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了“管委会决策”体制,初步形成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目前,管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管委会日常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大多由房改办(房管局)承担。 
  (二)“管理机构”调整取得较大进展 
  各地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稳步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全国原有2444个管理中心,这次计划调整为344个,设立分支机构169个,经办网点1781个。目前,已有324个设区城市机构调整方案已经实施;304个设区城市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了新的管理中心;290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住房公积金资产基本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提出的问题,有关管理机构都作出了相应处理;129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新的管理中心开始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福建吉林辽宁黑龙江云南江苏湖南新疆等省(区)一半以上的城市,以及北京天津等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进展较快。总体看,新组建的管理机构体现了精简、效能原则,安徽湖南广西江苏山西等省(区)缩编或者人员分流比例超过25%,其中安徽湖南达到41%。对未留用人员,县(区)政府、原挂靠部门(单位)进行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反映平稳。在机构调整中,不少部门和单位表现出较强的大局意识,起到了示范作用。原北京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分别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完整地移交到新设立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广东山东贵州省直机关以及上海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单位,不设立分中心,资产全部移交当地管理中心管理。新疆区直管理中心原下属建设厅,这次将所属人员、资产全部移交乌鲁木齐管理中心管理,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职能。大连市行动迅速,去年9月已基本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三)资金清收力度进一步加大 
  各地结合机构调整,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快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缓解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共收回资金89亿元。全国有97个设区城市的项目贷款已全部收回。浙江西藏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项目贷款全部收回。未回收的贷款中,1830笔共54.1亿元已签订还款协议,对332笔共9.3亿元提起了法律诉讼,对167笔共4.9亿元申请法院扣押了资产。上海市管理中心专门成立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清收工作,目前资金回收率达到95%。江苏省共清理回收15.48亿元,占应回收总额的75%,余额5亿元办理了资产保全手续。南京市政府与区县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局负责人分别签订《还款责任书》,落实还款渠道。吉林省政府与所有设区城市政府,部分设区城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还款责任书》。一些城市还积极采取拍卖房产等措施,归还政府项目贷款。 
  (四)“监督体系”逐步健全 
  建立健全了省级监管机构,初步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全国有20个省(区)在建设厅房地产处(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办公室)牌子,新疆江西吉林湖北4省(区)在建设厅新设立监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了同级监督。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了审计工作,建立了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在发放缴存凭证、定期对账和建立公积金查询系统基础上,完善了社会公告制度、丰富了信息披露内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重庆天津河北河南吉林云南新疆湖北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监管信息系统的联通。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发展 
  在建立决策新体制和调整管理机构的同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项业务保持了不断、不乱。截止今年9月底,全国累计归集公积金5016亿元、归集余额3467亿元,分别比去年底增长21.4%和18.6%;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累计支取公积金1549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2075亿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1375亿元,占归集余额的40%,支持了276.4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其中,江苏重庆今年1-9月个人贷款同比增长110%以上。上海北京浙江天津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分别达到96%、75%、63%和58%。西部地区中,青海内蒙古个贷发放率分别达到42%和39%,发展较快。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工作加快。南京市最快5个工作日可办结贷款,徐州市设立“贷款超市”。长春市通过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划缴等途径,加强了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杭州市实行逾期个人贷款金额、笔数指标双控制度,并建立了五类分级管理,保证了信贷资产质量。 
  在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从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进展不平衡,与国务院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没有完全到位。全国还有215个设区城市没有进行资产移交。个别省直机关还想单独管理,违反《条例》规定。部分省(直)和煤炭、铁路、石油、石化等行业管理机构还在等待观望,不落实资产移交工作。海南省以及浙江省相当部分的设区城市,机构调整工作迟缓。重庆市管理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且只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城市管理中心没有与原主管或挂靠部门脱钩,少数分中心的设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宁夏自治区建设厅的住房公积金直接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还未分开。此外,仍有17个设区城市还没有设立管委会,决策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地方的管委会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需进一步规范。清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工作,任务仍很艰巨。尤其是原县(市)管理机构项目贷款清收情况不理想。目前,全国项目贷款余额约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3%。某市还有项目贷款15亿元。一些煤炭企业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发放工资。某省(区)未收回的违规资金占归集余额的10.6%。部分地区购买国债不规范,用于违规融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仍然偏低。按照在岗职工计算,全国还有约40%、4430万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地方执法不力,不少应建能建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履行缴存义务。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展缓慢、工作力度不够。资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48%,还有约1800亿元资金沉淀在商业银行。贵州陕西海南河南新疆山西重庆甘肃河北西藏等11个省(区、市),个贷余额不到归集余额的15%。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贷款审批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贷款费用高、服务不规范以及难以办理与商业贷款衔接的组合贷款等问题。个别地方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逾期率高。全国平均逾期率为0.26%,资产质量较高。但云南湖南贵州3省逾期率分别达到3.64%、3.59%和2.31%;山西运城、临汾分别达8.5%和5.8%。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执法检查组与有关省(区、市)主管领导交换了意见,建设部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执法检查建议书。有关省(区、市)非常重视,抓紧整改工作。新疆四川福建广东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区、市)积极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效果明显。比如,联合执法检查期间,广西自治区政府立即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组初步意见,主管副主席对全面完成机构调整提出明确要求,北海、百色等市行动迅速,加快了工作进度。检查组离开长沙市当天,长沙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就下发通知,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资产清理、审计和核实工作。湖南省政府办公厅11月17日即发出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管理机构设立,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们也看到,各地整改工作还有差距,要认真研究解决执法检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整改工作尚未落实的地区,应当认真切实做好工作。明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执法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要有新的突破。 
  第二,关于今后一段时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温家宝同志曾深刻指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深化房改的基础。今年8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措施,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作为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实践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是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的居住水平,实现向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的跨越。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许多方面。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起来,与认真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继续做好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是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要坚决执行一个设区城市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原则,按规定做好新机构的设立和资产移交,加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当前,还没有设立新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设立,落实编制和职能;管委会要抓紧管理中心负责人的推荐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尽快任命,保证新管理中心正常运转;在完成审计和新管理中心设立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资产移交工作,实现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分中心的设立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设立分中心;符合条件设立分中心的,也要防止简单的“翻牌”,更不能成为独立法人,按规定实行内部核算。已经进行资产移交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法人管理体制,规范内部授权,加快实行统一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确保机构调整工作全面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力度 
  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出发,高度重视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督办制度,坚决贯彻'谁决策贷款,谁负责回收'原则,切实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资金清收力度,确保追收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经济合同约束。借款单位要制订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渠道;管理中心和有关责任人要加强督促落实。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的,应当重新签订担保协议,提供担保单位或者担保财产,保证还款计划的执行。加强责任追究。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发放项目贷款的,有关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追收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对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务人,要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申请法院冻结或者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做好资产保全。 
  (三)强化归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 
  归集工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和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详细摸底,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管理中心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提高透明度。上级监督部门和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业务考核,强化其归集责任。加强执法。管理中心要依《条例》关于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妥善处理困难单位的缴存问题。对效益状况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经济效益好转后要补缴。 
  (四)大力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大力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既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这个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清理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要拓展贷款范围,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职工建造住房贷款。要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切实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事时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职工提供便利。要清理贷款各环节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贷款代理、评估、担保、保险、公证、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或者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委托关系,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贷款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商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更有利于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措施。同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要健全内部管理,加强贷前审查和还款情况跟踪制度,建立对逾期贷款的预警和催收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 
  (五)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推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建立包括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制度、审计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在内的内部规章,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业务政策。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的确立,实现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设区城市内原有管理机构实行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完全统一,单位和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等业务,存在诸多不便。从全国看,各地实施的具体办法和业务流程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建设部已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纳入国家标准,正在组织力量编制,争取2005年下发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当前的重点是,要逐步统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为全面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奠定基础。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管理,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人。要积极推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用人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六)加强调查研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制度创新的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进程中,要继续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及时研究新的情况,努力解决新的问题,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涉及长远发展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予以解决,在解决问题中取得新的发展。比如,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积极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针对其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探索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的具体对策。比如,目前全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产1300多亿元,今后还将不断增加,如何加强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如何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必须深入进行研究。再比如,“低存低贷”是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但目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贷款发放总额远远高于公积金贷款总额,管理中心应当正视差距,积极拟订措施,力争凡是缴存职工购房首先使用公积金贷款,并带动商业贷款。要全面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形势,研究对策,创新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群众基础。一项好的制度,如果群众不了解或者不清楚,就不能发挥作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务,全面介绍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培育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紧紧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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