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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4 生效日期: 2005-03-0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5]7号

为了顺利推进国家西电东送战略性电源基地建设,培育我省水电支柱产业,加快实现“三个转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即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库区复建、移民后期扶持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民工作管理体制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主动承担、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工作。
  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全省的征地移民工作。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并根据需要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工作。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办公经费在移民工作管理费中解决。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征地移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移民迁建安置、扶持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编制。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移民资金,配合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安全。
  2.按批准的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移民迁建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本级管理的移民迁建安置配套建设项目,落实与移民迁建安置相关的社会发展项目的投资。负责所管辖移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配合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组织本行政区内移民迁建安置、扶持分阶段验收和全面验收。
  3.办理外迁移民的保险,作好本地移民群众的稳定工作。组织本地移民干部培训和农村移民劳动力转移性职业培训。
  (二)省级有关部门职责:
  省移民机构作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订具体措施,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组织有关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枢纽工程建设施工计划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审查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协调、处理移民安置中的问题,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综合监理,组织有关单位向项目法人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配合工程立项审批(核准)部门组织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负责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和对移民干部及移民的技术业务培训。
  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业主和主体设计单位资格,协调水库移民投资与枢纽投资的关系,督促业主及主体设计单位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移民迁建安置社会稳定影响评估,要求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与枢纽工程设计达到同等技术深度,一并审核报批。审核上报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规模变化,参与移民迁建安置阶段性验收和全面验收。
  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加移民迁建安置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从前期工作开始参与对迁建城(集)镇新址的各阶段论证、审查、核定,监督移民迁建安置工程的招投标,参与工程的单项验收和全面验收。
  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研阶段负责对淹没迁建公路、水运设施建设等库区交通网络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协助业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会同省移民机构审查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迁建公路、水运设施所需资金由业主根据批准的概算按协议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与监督。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枢纽工程建设及移民迁建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实施规划设计阶段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协调落实移民迁建安置所需的用地指标,负责业主、地方政府、专项实施单位申报的枢纽施工区、水库淹没区、新址占地区征地手续的审查报批。依照耕地占补平衡规定,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新开发的耕地首先用于安置农村移民。参与移民工作的阶段验收和全面初验。
  省水利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和实施规划,审查其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对配套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水利发展规划和农村移民安置配套的社会水利发展规划,参与移民工作的阶段验收和全面初验。
  省文物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可研阶段前期规划设计,对涉及区域提出文物调查方案。按批准的调查方案实施文物发掘调查,负责保护好已发现的文物并作出文物保护、迁移、陈列等实施规划设计。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和已发现文物等级监督文物保护实施规划设计的具体落实并组织验收、移交。
  工矿企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可研阶段前期规划和实施规划设计,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进行搬迁评估,指导工矿企业迁建、重置复建、改组新建。
  省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和制定农村移民安置中的社会保障政策,审查以社会保障形式作为农村移民安置渠道的相关方案,监督检查农村移民安置中社会保障权益的落实情况。
  省物价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阶段有关价格测算,按照国家价格法规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测算制订移民扶持资金进入电价、水价成本水平及移民后扶征收标准,监督检查涉及移民群众权益的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财政、林业、民政、环保等部门参与做好移民前期工作和实施管理工作。
  电网经营企业参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前期规划设计,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概算制订和实施水库淹没区电力网络恢复重建和移民迁建安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提出水库淹没区电力网络设施拆迁补偿方案并参与审查确定。指导供区内用户电力设施恢复重建、配套新建并对接入系统设施进行验收。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承办省人民政府委托通过电网征收、提取的移民扶持政府性基金的代收统缴。
  省级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可研阶段前期规划和实施规划设计,按批准的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属本企业资产的设施、网络、台、站的重置复建和配套新建。
  项目法人应设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征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和移民迁建安置社会稳定评估,参与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地方政府或移民机构签订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征地的相关手续。协同省移民机构审核移民安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计划拨付移民资金。与省移民机构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参与移民工作的检查验收,按规定对移民进行扶持。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联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设计管理
  承担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及相关专业设计的资质,可研阶段所提交的移民规划设计、概算和移民迁建安置评估报告应达到与枢纽工程设计同等深度。移民安置规划应会同地方政府进行编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工程开工后,必须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承担实施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要派代表驻移民安置实施现场负责设计交底并配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在移民安置实施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移民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参与移民前期规划、实物指标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和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的单位和主持评审的单位,对其提交、审定的技术成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后3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组织编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资金管理
  移民资金是专项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的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移民资金以批准的水库淹没补偿标准、移民投资概算、迁建安置实施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为依据,由项目法人或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移民机构下达的移民迁建安置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后期扶持计划按资金管理核算渠道分期拨付。
  按照省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原则,对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省移民机构负责全省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移民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省移民机构依照批准的移民迁建安置规划将批准的投资概算及调整概算分解到移民迁建配套项目、农村移民安置点(或集体经济组织)及移民人口,由当地政府张榜公布。
  县(市、区)移民机构应在移民搬迁前把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等项资金按实施方案在移民村、组或安置点张榜公布。
  市(州)、县(市、区)移民机构应到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将移民机构工作经费与移民补偿、补助、扶持、建设项目等资金专户分帐管理,不得互相挤占挪用。县(市、区)以下设立的移民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和乡(镇)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按规定应直接兑付给移民户的财产补偿、搬迁补助、集体财产分配、后期扶持等资金必须及时张榜公布,采取存折(卡)形式按规定时间转帐兑现给移民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拖延。
  移民资金、资产形成的债权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移民资金审批、使用责任制,地方移民机构和实施部门应对移民资金的使用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移民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移民部门制定)。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程管理
  实行移民迁建开发、后期扶持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责任制。各级政府及移民机构应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管理移民项目。省移民机构应按照征地移民安置任务、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的要求和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迁建实施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工程具体实施和管理。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编制实施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由省移民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下达。审核下达的实施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移民安置的项目实施应分类管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对补偿项目的实施应将确定的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移民群众公布,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
  水利水电设施、工矿企业的迁建、重置复建、防护、改扩建、配套新建,由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补偿概算实施。
  各移民安置实施单位要定期填报实施进度、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后报上级移民机构和项目法人。省移民机构要对全省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内容进行验收。首先由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迁建安置进行初验,报省移民机构组织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呈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
  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工作必须建立档案。省移民机构建立大项目档案,县(市、区)移民机构建立移民分户档案和全部项目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五、移民监理
  征地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依据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移民机构签订的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以及经批准的实施规划、概算和下达的年度计划,对征地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理。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中的单项工程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六、后期扶持管理
  移民后期扶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批准核定的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施工区和城(集)镇及专项设施新址征地范围内的生产安置移民人口。移民后期扶持统一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如因特殊情况需加大扶持力度或延长扶持时间的,由省移民机构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省移民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和国家有关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制订移民后期扶持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单位、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后期扶持资金和编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移民机构按规定落实。
  后期扶持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初步验收,经省移民机构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最终验收。

  七、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移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制止挤占、挪用、截留移民资金。严禁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严禁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违者由监察、审计、财政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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