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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7 生效日期: 2005-05-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5]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镇区、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状况基本稳定。目前,全市生猪进场屠宰率约为80%,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得到了保障。但是,我市的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市场准入机制还未真正建立;相当数量的个体肉商无证经营;部分镇区受生猪私宰冲击较为严重;个别肉商甚至纠集亲友、同乡结伙抗法等。为更好地维护肉食品流通秩序,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市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确保肉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各地对肉食品的安全要负总责,经贸、农业、工商、卫生、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发挥职能,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维护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肉食品流通秩序,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卫生。
  二、制定准入制度,建立和健全专门管理机构。市经贸部门要制定肉食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各镇区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经贸部门牵头,有农业、工商、卫生、税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肉食品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并由上述部门抽调人力实行肉食品市场管理联合执法。
  三、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各镇区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生产经营设施,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技术标准,严格屠宰检疫和肉品卫生、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出厂(场)上市的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卫生。同时,要增设菜牛、羊等牲畜屠宰加工设施,把菜牛纳入定点屠宰管理范围。
  四、加大对私宰生猪的查处力度。要依法查处私宰窝点,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把房屋或场地租予他人进行生猪私宰活动的,应根据《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追究其连带责任。
  五、规范个体肉食品经营者的管理。结合当前“四清理”工作的开展,所有个体肉食品经营者,一律要按法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摆卖证)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经营。要把肉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行为相挂钩,对无照无证等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取缔。
  六、严格市外肉食品的市场准入。对市外进入的肉食品,经贸部门要依法审查其经营主体资格,查验《畜产品检验证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药物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并进行药物残留抽检(主要是俗称“瘦肉精”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兽药的残留检测)。
  七、堵塞终端环节的管理漏洞。商场、超市、宾馆、酒楼、工厂和其他集体伙食单位,必须经销或使用经定点屠宰的肉食品,并要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工作,建立严格的购销台账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于抗拒管理、聚众闹事、围攻执法人员、破坏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对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区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作用,广泛宣传肉食品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对肉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让人民群众真正食上“放心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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