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195号
省贸易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省商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函》(闽贸工字(2000)010号)收悉。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358号)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3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商业学校学生公寓的实际住宿条件,经测算决定将省商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由480元/生.学年调整为540元/生.学年(含房租、定额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0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学校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