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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关于实施“过渡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 2001-05-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
发布文号: 贺地价字[2001]018号
  钟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农村电网实施“过渡电价”的请示》(钟价呈字[2001]1号)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38号《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县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你县在我局原核定的电价基础上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18元,即“过渡电价”全县统一为,丰水期:农村照明(含农副产品加工)用电每千瓦时0.655元;枯水期:农村照明(含农副产品加工)用电每千瓦时0.72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的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以上“过渡电价”从2001年6月份抄表起执行,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在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后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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