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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北价费字(2000)55号

  合浦县、铁山港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我市现行的手术、麻醉等医疗收费标准是自治区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医用材料和医疗仪器设备价格上涨较多,以致医疗成本费用增加,现行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138号)有关“合理调整医疗收费有升有降,重点是适当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等收费标准,解决技术劳务收费标准偏低的问题,适当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抑制大型医用设备的盲目购置”精神,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77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桂价电(2000)10号)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此次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原则是:在自治区桂价费字(2000)177号文规定的最高限价内,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衔接毗邻地市的收费水平,按医院等级,采取收费标准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

  二、本次调整的医疗收费标准包括手术费、麻醉费及部分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收费,另外,增设诊疗费项目。具体为:
  1、提高手术费、麻醉费收费标准。(1)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按原收费标准加上提价额的65%执行。(2)市直其他医院及合浦县人民医院按原收费标准加上提价额的50%执行。(3)合浦县城各医院按原收费标准加上提价额的40%执行。(4)全市各乡镇医院(卫生院)按原收费标准加上提价额的35%执行。(注:原收费标准为自治区桂价费字(1991)316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价额为自治区桂价费字(2000)17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去原收费标准)。
  2、降低部分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具体按桂价费字(2000)177号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
  3、增设诊疗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门诊、急诊:全市统一标准(每人次):医师0.6元、主治医师1.2元、副主任医师1.8元、享受国家特贴的教授、主任医师及优秀专家2.5元。(2)住院诊疗费:三级医院2元/床.日、二级1.2元/床.日、一级0.5元/床.日。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按本文规定计算出本单位应执行的收费标准;同时,组织医务人员学习调价文件,对划价、收费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在短时间内熟悉并能准确地划价、收费;二是在调价文件出台时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严禁“大处方”、重复检查、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项目;四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价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医院的收费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收费的管理检查工作,医疗收费调整后,市、县、区三级物价部门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五、调整后的手术费、麻醉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费自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诊疗费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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