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3]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领导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组,根据各县区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确实保障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强化防控工作,严格管理,健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机制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化健康教育,增大农村学校健康教育课的施行面,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提高师生的防病抗病能力。
  加强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尤其是食堂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体检,佩证上岗,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预防发生投毒事件;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同时还应加强厕所卫生、学校饮用水源的管理;坚持每年一度的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各县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与学校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奖。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制订出本地区、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三、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学校应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等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级教育、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督查的力度,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目标管理体系之中。每学年对学校定期进行一至二次专项评估检查。配合学校,搞好预防与控制工作,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贯彻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学校领导、具体责任人等,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四、加强经费投入,改善学校卫生设施设备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增加一定的经费投入,专项用于改善所属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危房改造等过程中统筹完善食堂、宿舍、厕所及卫生基础设施作为各种教育达标验收,合格学校、示范性学校验收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积极自筹经费,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
二○○三年九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