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4]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是否继续执行有关镇区与天地信达公司双方原签订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合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运作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以变更合同方式继续运行。有关镇区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合同双方在平等、合法、合情、合理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用特许经营的方式,通过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前期所签合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拟建设和未建设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要暂停建设,待重新研究机制后再行考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