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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9-25 生效日期: 1999-09-25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助力车的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力车包括汽油机助力车和电动机助力车两类。
  汽油机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不大于36毫升,设计时速不超过24公里,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两轮车。
  电动机助力车是指设计时速不超过24公里,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两轮车。

  第三条  本市对助力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不再新增市区汽油机助力车号牌。
  已申领本市市区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可以更新为符合《南京市汽油机车排气污染物徘放标准》规定的汽油机或者电动机助力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助力车号牌分为市区、五县二类。市区号牌应当标明“南京”字样;五县号牌应当分别标明“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字样。
  助力车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第六条  助力车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号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助力车驾驶员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准驾证,方可驾驶助力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借、涂改或伪造助力车号牌、行驶证和准驾证。

  第七条  需要办理助力车更新、过户、补领牌证,迁出等手续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车主身份证明、交易市场交易单等有效凭证,经检验合格后,予以办理。
  助力车发动机、车架、颜色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本市五县及外地牌证的助力车不得迁入本市市区。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助力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凡尾气排放超过《南京市汽油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第九条  助力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助力车驾驶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助力车。

  第十条  助力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边行驶。

  第十一条  县挂市区号牌的助力车,可以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悬挂本市五县及外地号牌的助力车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过境的助力车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助力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
  (一)携带准驾证和行驶证;
  (二)醉酒后不得驾车;
  (三)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四)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号;
  (五)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的助力车;
  (六)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八)须在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九)不得载人;
  (十)载物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0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出车把,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助力车。
  擅自销售助力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助力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助力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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