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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第二批集中印制普通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3 生效日期: 2004-09-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2004]199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3)80号)的有关规定,省局于2003年7月1日起启用了第一批集中印制的普通发票(见省局粤国税发(2003)90号文)。为加大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省局决定启用第二批集中印制的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类及适用对象
   第二批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共有四类7种,分别为:
   (一)“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有2种版式,适用对象为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裁剪式万元版1种,规格为25×12.5cm;
   2. 电脑版1种,规格为24.1×12.7cm。
   裁剪式和电脑版发票均设四个联次,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销售方记帐凭证),抵扣联(收购方作抵扣税款凭证)和收购方记帐联。
   (二)“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有2种版式,适用对象为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裁剪式万元版1种,规格为25×12.5cm;
   2. 电脑版1种,规格为24.1×12.7cm。
   裁剪式和电脑版发票均设四个联次,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顾客报销凭证),抵扣联(付款方作抵扣税款凭证)和收款方记帐联。
   (三)“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有1种版式,即平推式电脑版发票,适用对象为从事出口商品的内、外资企业。
   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设七个联次,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出口单位记帐联,税务机关存根联,海关存查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第七联用途自定。规格为27.5×18.8cm。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2种版式,适用对象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
   1. 手写佰万元版1种;规格为21.4×15cm;
   2. 电脑版1种,规格为24.1×15.3cm ;
   手写版和电脑版发票均有六个联次,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注册登记联,报税联和提货联。发票式样、各联次用途、印制要求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粤国税发(1998)431号文转发)规定执行。

  二、发票特征、防伪措施
   (一)根据省局今年6月9日印发的《关于贯彻税务总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4)297号)的要求,省局第二批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启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新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二)有关发票特征、防伪措施
   1.“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面特征中第四联以上发票文字颜色按如下规则印制:第四联绿色、第五联金色、第六联桔黄色、第七联黑色。
   2.“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第四联(税务机关存根联)的监制章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
   除上述外,其它包括发票纸质特征、版面特征、防伪措施等内容仍按省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三、启用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的通知要求,省局已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启用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包括省局统一印制的第一批、第二批普通发票)。据此,省局定点印刷厂已经在今年9月份开始陆续将第二批集中印制的普通发票运抵各地,原有版面发票已经发售完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发放使用。

  四、收费标准
   各地按照省局《转发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206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发票式样(见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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