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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驻北京签证处收取代办签证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 2000-03-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0]第84号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晋政外字[1999]48号《关于申报收取代办签证服务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办驻京签证处过去一直执行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近接北京市物价局通知,要求到我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研究,同意你办驻京签证处仍执行北京市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代办签证服务费,一人一国120元;代办签证加急费,每人每国20元;代填签证表费,每人每国10元。其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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