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9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9]110号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以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