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收取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 2000-01-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0]第28号

大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的请示》(同价费字[1999]第27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市场的规范管理,考虑到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对新增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54号)文件精神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同意你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可适当收取转让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首次转让每车300元;二次转让每车400元;三次转让每车500元。

  二、转让服务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半承担。

  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收取转让服务费后,并负责办理受让方除交通征费部门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对受让方自行办理变更手续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除收取转让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是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管理而开展的一项新工作,你局应会同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认真总结有偿出让和转让过程中有关收费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及时报告省局。

  五、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