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0]第28号
大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的请示》(同价费字[1999]第27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市场的规范管理,考虑到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对新增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54号)文件精神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同意你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可适当收取转让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首次转让每车300元;二次转让每车400元;三次转让每车500元。
二、转让服务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半承担。
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收取转让服务费后,并负责办理受让方除交通征费部门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对受让方自行办理变更手续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除收取转让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是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管理而开展的一项新工作,你局应会同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认真总结有偿出让和转让过程中有关收费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及时报告省局。
五、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