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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上浮幅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4 生效日期: 1999-12-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工字[2000]第4号
各地、市物价局,省石油总公司
  12月16日接国家计委批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华北四省市汽、柴油零售价格问题的批复》(计电[1999]116号),同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四省市汽、柴油零售价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的上浮幅度由3%调整至5%,并自12月16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的批复精神,现将我省各标号成品油的批发价、零售价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省石油公司要加强成品油的调运和配置,确保市场油品正常供应。
  成品油价格从1999年12月16日起执行。
  附表
  山西省汽油、柴油、灯用煤油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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