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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操作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 2002-09-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沪高法审监[2002]9号

为了规范本市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程序,提高案件复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监工作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复查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复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时,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场,围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由当事人陈述各自意见,法院审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的一种案件复查形式。


    第二条 复查听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简便的原则。


    第三条 复查听证,可以由合议庭负责进行,也可以由一至二名审判人员具体实施。
  重大、复杂、疑难及有矛盾激化倾向案件应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听证。


    第四条 复查听证应当围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对原审生效判决和裁定不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查听证,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原审卷宗。


    第六条 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二、听证准备

    第七条 复查听证日期确定后,应在听证前七日向案件各方当事人送达《复查听证通知书》和《听证须知》,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等事宜。


    第八条 申请人递交申请再审材料时提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应要求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应在举行听证之前将证据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


    第九条 听证人员在举行听证之前应认真阅看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材料,调阅原审卷宗,充分熟悉案情,拟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重大、复杂、疑难及矛盾易激化案件,合议庭在听证之前可以召开听证预备会,讨论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复查听证的重点以及其他复查程序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主要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故缺席听证,应当承担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责任。一方当事人未出席听证,又未事先向法院说明理由,而另一方当事人已到场的,法院可如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事先向法院申请变更听证时间或事后向法院说明缺席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的,可不视为无故缺席,必要时可安排再次听证。

三、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书记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


    第十三条 复查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时,应由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简要告知听证的形式、内容、性质和目的;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参加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申请人陈述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四)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可根据需要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发问;
  (六)申请人提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的,听证主持人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和解意愿,告知当事人和解的法律后果,并可视情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和解协议书,办理撤回再审申请手续;和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亦可不制作和解协议书,但应及时办理撤回再审申请手续。

四、复查听证后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复查听证后,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评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结论。
  复查听证后作出的结论可以当场或另行安排时间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复查听证处理结论一般有两种:
  (一)经复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当庭口头驳回的,应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事后应当制作书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二)经复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第十六条 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程序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实施。

 
2002年9月25日



关联法规    

    
附件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听证通知书
  (  )监字第  号
  你  与       一案,业经  法院作出(  )号,该     已发生法律效力。现
  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为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复查案件,本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听证。通知如下:
  (一)你  应于  年  月  日  午 时到本院  出席听证。
  (二)本次听证的审判人员为      。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者,其应承担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责任。
  
年  月  日(印)
  书 记 员


附件二:听证须知
  1.实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改革审判方式的重要举措,目的是提高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复查听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处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通常采取由审判人员一至二名或合议庭形式,召集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场,就原判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听取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听证后,人民法院根据复查的情况,决定案件是否进行再审。
  3.复查听证制度中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人民法院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撤回再审申请、请求和解、放弃听证等权利。
  4.当事人无故缺席听证,应当承担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百八十条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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