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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0 生效日期: 1999-03-20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发[1999]118号

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狠抓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7年以来,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新的一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精心部署、大胆实践、努力推行新的征管模式,逐步建立了“一个制度,四个体系”。即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集中征收的制度以及服务、监控、稽查和组织保障的体系。一年多来,在机构调整、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建立双层稽查体系、实行征管电子化、推进税务代理社会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长足的进展。为全面深化和完善我市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根据市局前一阶段对全市各基层局征管改革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失时机地全面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
  (一)党的十五大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给税收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进一步转变观念,在总结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和经验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全面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
  (二)目前新的征管模式已经基本确立,但在运行中还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还有待全面深化和完善。要建立一套既能密切配合又能相互制约的管理严格、责任明确、法治、高效的运行机制。做到对外能对税源实行有效监控,使纳税人依法如实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同时又能对税务机关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对内能使各工作系列和工作岗位之间既能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衔接密切,运转有序,保证严格执法,促进清正廉洁,防偷堵漏有力,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征管机构建设。
  考虑各基层局税收业务和管理的规范,有的局需增设机构。在新机构未增设前,各县(市)局的税政征管科内部可先分离出或抽调一部分人组成管理组。管理组主要负责城关地区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管理组业务直接向局领导负责。

  三、进一步理顺规范各系列间的工作职责。
  各基层局应在原来改革的基础上对现有各系列之间职责存在交叉、重复、衔接不顺的地方进行梳理规范。建立和完善两级考核办法,即局对各科、室、分局的工作考核、科、室、分局对各岗位考核。形成月有考核、季有小结、年有总结。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问题,促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市局重申:
  (一)推行接收制。
  纳税人常规涉税事项的申请受理集中在征收分局或中心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越过接收窗口直接受理。窗口接收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职责分工将接收常规涉税申请资料传递给相关部门办理。办妥后由窗口接收员通知纳税人。所有的接收、传递每一个环节均应办理签收手续。窗口受理纳部人常规涉税资料后,必须开具受理回执联,明确受理和办结时间,认真落实“承诺制”的各项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审批发证工作由税政征管科负责。严禁税务登记由税务代理或税务咨询机构直接处理的做法。
  2.停歇业和注销户的清查审批工作。停歇业户落实、注销户的税款清算、证照和发票收缴,由检查科(管理科)、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或中心分局负责办理后报税政征管科审批。
  3.漏征漏管户的检查。城区局漏征泼管户的检查由检查科(管理科)、基层分局按管征范围和区域分别负责,责任到人。八县(市)城关地区由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负责,中心分局负责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检查。各局的税政征管科负责全局的组织布署和抽查,考核漏征漏管户管理质量。
  4.外销证明管理。纳税人跨省、市、县外出经营证明单由中心分局或征收分局开具(应加盖县(区)局公章)并负责核销。
  (三)发票管理方面。
  1.发票的调拨、发票的版面及供应量的核定、代管、代开发票单位的认定、纳税户定制普通发票的审批及印制事项,由税政征管科负责。
  2.发票的销售、验旧购新、核销,代开、代管户发票的开具,取得或开出发票情况的收集与录入由征收分局或中心分局负责。
  (四)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归档和利用统一由征收分局或中心分局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业务部门的征管资料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按《福州市税收征管档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及时移交征收分局或中心分局资料室统一管理。禁止征管资料分口分散管理的做法。
  (五)一般纳税人认定、分类由税政征管科负责,一般纳税人年审结算由税政征管科组织实施。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税政征管科组织实施,企业减免税管理工作由税政征管科负责。
  (七)自营出口企业免、抵日常管理、资料归集、免抵税款审批、信息传递和出口供货企业预征税款返还审批由税政征管科负责。
  (八)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由各局税政征管科组织实施,计财部门、中心分局配合。
  (九)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由税政征管科审批、税款的催报催缴、延期申报的审批由征收分局或中心分局负责;税款的缓征由征收分局或中心分局按管理权限报批。
  (十)清缴欠税工作。首先由县(市)、区征收分局和基层中心分局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对逾期仍不交的,城区局由检查科负责催缴。各县(市)局城关地区由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负责催缴。县(市)中心分局负责辖区内欠税户的催缴工作。对长期欠税的交由稽查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入库。
  (十一)“双定户”的管理。大面积或按行业、地段确定“双定户”定额调整时间、调整幅度由税政征管科负责部署。其他定额城区由中心分局负责提出“双定户”调整幅度的意见,送税政征管科确认后实施。县(市)城关地区在征收分局申报纳税的“双定户”定额核定,由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负责实施。县(市)中心分局负责辖区的“双定户”的税收核定与实施、核定情况报税政征管科备案。对“双定户”核定后需调低定额的要报经税政征管科审批。
  (十二)重点企业税源的监控与分析按照重点税源网络体系分工负责。具体按市局《关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国税发[1997]484号)精神执行。其中:市区及各县(市)的城关地区的重点税源分别由检查科(管理科)或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负责,中心分局由各中心分局负责。但税收计划员职责改由重点税源管理员履行。重点税源的管理员与计会部门的分析员要互相配合,共同提高监控分析质量。
  (十三)收入任务的落实。各基层中心分局、城区检查科、各县、市局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和外税分局为落实收入计划的基层单位,各局的征收分局和稽查局也应有完成任务的考核指标。还应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制度。
  (十四)稽查管理分工。
  1.职责。各级稽查局主要负责专案检查和跨行政区域的税收联查以及辖区内的税收复查或交叉检查,负责举报中心管理;检查科(管理科)、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各中心分局负责管辖范围和区域的税收日常管理、稽核。通过管理和稽核发现问题,需转入检查的要列入选案管理。专项检查按上级布置部门确定相对应的责任部门。
  2.选案管理由稽查局负责。凡占有纳税资料的部门都是选案责任部门,征收分局、中心分局、税收征管科及管理组、检查科、稽查局等都必须提供纳税异常情况,纳入选案管理。为防止有案不选,各基层局要根据各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对本局各部门的选案要素作出具体界定。在实施稽查前,所有案源(专案、专项、日常检查)均要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稽查,对“三资”企业实施稽查,还要报经局长批准。
  3.稽查审理由税政征管科负责。审理采取简易、一般和特殊的分类审理办法,并由税政征管科制定分类审理的具体规定。稽查审理后,审理部门对审理结果提出综合审理意见,按照分类审理的要求需提交集体研究的,应根据集体研究的决定,由办案部门(稽查、检查)起草处理决定书,经审理部门会签,作出处理决定。
  4.稽查执行。稽查局的专案补税罚款,滞纳金可直接入稽查专库,其他部门日常稽核,专项检查的补税、罚款、滞纳金由该部门负责组织入库,征收分局或中心分局要积极配合办理入库手续并反馈给相应部门。
  5.稽查规程运行。上述稽查四个环节职责划分后,所有稽查、日常检查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稽查工作规程,严格执法程序。《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榕国税发[1997]249号)的部分内容本次作了修改、充实,应以新的规定执行。
  6.案卷日常管理。由稽查局、检查科(管理科)、中心分局、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卷管理办法》(闽国税稽[1997]005号)的通知精神分别由办案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7.稽查报告制度。根据上述业务分工,市稽查局要制定涉税案件查处权限和报告制度以及案件处罚的审批制度,所有案件未按市局规定处罚和加收滞纳金的均应报市局征管处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时,要对案件的发现、上报、处理、移送、曝光实施规范管理。
  8.专用发票协查由稽查局负责管理,稽查局可根据协查内容的要求,直接协查或分解由税政征管科至管理组、检查科、中心分局协查,但无论哪个部门负责协查,都要在限定时间内协查回函。
  9.各级稽查局组织税收复查或交叉检查,原则上只对上年度已查或未查的纳税户进行,如有必要,经局长批准,也可对当年度进行检查。
  10.建立查后管理制度。诸如建立查后的企业帐务调整、查补的税款不得批缓和税款跟踪入库制度等。
  (十五)有设立外税分局的基层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年检、户籍管理、漏征漏管户检查、注销户的税款清缴、外销证明单开具、日常及专项检查、供货企业预征税款返还审批,以及上级外税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可由外税分局独立完成,但必须将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税政征管科或稽查局,以便其汇总掌握全局征管情况。
  (十六)各基层局征收分局对基层中心分局征收业务负有指导职能。基层中心分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程,数字归集,税款征收都应与各基层征收分局形成互相联系、互相统一整体。

  四、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税收管理体系。
  实施全方位立体化的税收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一)要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1.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重点抓好计算机应用和税务稽查技能的培训。同时,注意抓好岗位培训和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全员的业务和政治综合考试,切实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干部的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机制。全方位推行岗位等级制。对现有的业务工作岗位,划分不同等级,因岗设标。拉开分配档次,打破“平均主义”,建立有效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市局将拟定《福州市国税系统业务岗位等级制考核办法》。
  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工作中心转移到对税收执法和税务人员行政效能的监察上来,以提高税务队伍的工作效能。
  (二)要在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上下功夫。
  1.结合“三五”普法教育和税收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守法纳税户;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在社会上营造一个:“纳税光荣、偷税违法”的良好氛围。市局将每两年评选一次纳税大户和优秀办税员。
  2.进一步完善办税员管理制度。办税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重要纽带。各基层局要按照《福州市国税局办税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抓好办税员辅导、培训、发证工作。每年通过办税员证的年审,对办税员进行新税收法规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办税质量。坚决杜绝以培训办税员名义乱收费、搞创收行为。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以确保国税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要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征管质量。
  1.强化征管基础建设。
  (1)加强户籍管理。各基层局应按照《福州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工作规程》(另文下发)规定,建立户籍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实行“漏征漏管户究责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分支机构管征办法,严格执行改属地管征原则。
  (2)抓好重点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监控力度,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变化,促进征管质量进一步提高。
  (3)加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建设,各征收分局要逐步配备档案密集柜,并运用科学检索手段,规范管理,使征管资料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
  2.加强监控管理。
  (1)抓好税收计划的落实,建立计划控管与业务控管相结合机制。做到人人关心税收任务。
  (2)进一步强化税收会统的反映、监督职能。计财部门要负责做好从纳税申报到税款入库全过程的反映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提高填票质量。所有的税票分户录入计算机,严禁“打包”录入(除集贸市场中零星按日征收外),把应征税款全面纳入计算机控管。
  (3)建立管理员(检查员)制度。对重点企业要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员制度,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对大型专业市场要实行驻场员管理办法,建立专业市场管理员;对纳税人户籍要实行按片、按街道专人负责,建立人人有明确职责的户籍管理员制度。特别要加强中心分局所属的驻地以外乡镇的税收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4)管理员(检查员)职责:及时掌握户籍变化动态,分析税源增减原因;全面了解纳税人经营状况,提出“双定户”核定定额意见;审核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质量,追缴纳税人滞纳欠税;加强纳税人的检查监督,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5)改进和强化管理手段,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要改革传统的纳税申报办法,有条件的要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申报方法,提高征纳双方办税效率。要严格滞纳金制度,加大清缴欠税力度,保证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做好漏征漏户的清理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6)要加大发票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发票管理工作,推行税控收银机,加强发票使用检查,做到夯实税基,摸清税源,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发票的税控功能。
  (7)加大稽查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稽查系列人员实行税收检查质量考核制,设置税收检查必查项目答卷制,健全税收检查底稿,推行检查情况当日汇报制度,克服稽查人员出工不出力、苦乐不均现象。对查出的偷税案件都要依法予以罚款,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保证税法的严肃性。
  3.确立科学税收征管目标。制定配套的征管措施,规范征管操作程序;严密纳税申报制度,优化办税服务体系;完善稽查审计系统,建立执法约束机制;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健全税务司法保障系统。
  4.建立一套科学而严密的运行机制。完善自我的约束能力,做到政令畅通、信息灵敏、调节及时,从而形成强力运作体系,以保证税收工作正常运行。一是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人,用机制激励人。要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税收检查、票证管理到违章处理及人事教育、机关纪律等各个方面,形成一个与各项税收法规配套的严密的制度体系。二是要加强基础建设,规范税收征管行为。要依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办税程序、统一征管资料、统一法律文书、统一征管软件,规范办税服务功能,完善纳税申报及缴款方式,优化税收服务,使税收管理的各环节、各方面都要有章可循。三是要加强机关建设,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5.要注重优化税收环境。全面加强税收管理,离不开全社会税收法制化环境的改善。当前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社会各方面税收法制观念不强是制约税收管理的重要客观因素。逐步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偷、骗、抗税行为。要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技术监督乃至街道、居委会的配合,做到有效地控制漏征漏管户。要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广泛的护税、协税网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五、进一步完善和开发功能齐全的税收征管软件,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
  (一)各基层局要统一使用省局设计研制市局进行二次开发的《福建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软件》,做好人机结合,发挥计算机网络作用,提高计算机的应用效果。在此基础上努力开发适应我局征管需求的控管性软件,达到对外加强税源的计算机监控,对内加强内务管理的计算机监控,促进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提高计算机信息的管理与应用能力和水平。重点做好征管、计会的信息共享,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积极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安排的电子化项目基础性工作的实施。
  (二)各基层局要加大对计算机的投入,把有限的经费用在税收征管上。纳税人(含个体户)在300户以上的中心分局未建立局域网的,限今年年底前完成。

  六、规范税务代理服务。
  (一)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指导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整顿税务代理队伍。无论何种形式的代理机构,均应与税务机关人、财、物上彻底脱钩。税务代理不得与税务机关合署办公。
  (二)加强对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质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要贯彻客观公正、双方自愿原则,发挥代理职能。
  (三)严格执行代理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强化代理服务。

  七、认真组织验收。
  各单位要根据《福州市国税局关于推进和深化税征管改革实施意见》(榕国税[1997]154号)布置和本意见,结合各局特点,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狠抓落实。市局将于1999年8月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局的税收征管改革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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