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 2005-08-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认发[2005]14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价格工作方面重要的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对于开拓价格工作领域、完善价格管理职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从事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条例》。采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知识竞赛、领导干部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领会好《条例》的精神实质。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对国家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再学习,全面掌握价格鉴定的有关知识,做价格鉴定工作的行家里手,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使全社会广泛了解《条例》,《陕西日报》8月19日已将《条例》全文刊登,省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上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发表电视专题讲话、悬挂横幅和办板报、墙报和上街演讲、散发宣传册、图片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并落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县级以上物价部门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定。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的管理,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无资质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及收费的,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有违法所得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收缴财政。
  三、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
  《条例》规定,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门机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法律赋予物价部门的职责,责任重大,只能做好不能做坏。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尽快健全价格鉴证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提高人员素质,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需要。还未设立专门价格鉴证机构的市、县,要尽快依法成立。价格事务所还未改为价格认证中心的,也要限期更名。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价格鉴证师》资质或相关专业资质的业务骨干充实到价格鉴证机构。同时要建立土地、房地产、工程造价等门类齐全、管理制度完善的专家库。要加强对价格鉴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并注意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
  四、抓紧落实价格鉴定工作经费
  《条例》规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的工作经费。”各级物价部门要抓住时机,尽快向当地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预算,争取从明年起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解决交通工具和设备,改善工作条件,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5年8月2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