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1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4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 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