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 2001-12-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0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人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传销和变相传销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经济活动,它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造成后果十分严重。打击传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为进一步在本市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再度回潮蔓延的势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要求以及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打击传销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本着依法行政、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原则,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传销再度蔓延的势头,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 
  从即日起3个月内,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本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二、组织领导 
  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上海分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外资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信息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新闻出版局、市物价局、市邮政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单位联手合作,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部门协调。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市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倡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具体措施如下: 
  (一)细致排摸,全面清理传销活动 
  在全市范围内对传销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清理,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不给传销违法活动以任何可乘之机。一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通过网上巡查等手段,掌握传销违法活动欺骗性、隐蔽性、流动性、群体性的特征,注意了解其新的手法和动向,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打击行动的有效性;二是要对本市非法传销活动较集中的商住楼和礼堂、影院、酒店、茶座等有关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上述场所从事所谓“培训”、“授课” 等活动,发现线索及时查处,把非法传销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红盾维权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居(村)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的监察哨作用,对传销活动尤其是传销培训进行监控,及时制止传销活动的扩展。 
  (二)突出重点,打击查处大案要案 
  要根据前期排查清理的传销线索确定工作重点,重拳出击,除患务尽,在全社会形成强大打击态势。 
  1.配合公安部部署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秋风战役”,做好涉及本市传销活动的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对本市企业在外省市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抓紧立案查处和结案。 
  2.针对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传销的新情况,研究对策,予以制止,并坚决查处本市网上传销的组织者。 
  3.依法追究传销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查处结案的传销案件要进行清理,凡涉案金额达到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妨碍行政机关查禁传销活动的传销参加人员,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内贸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发〔1998〕445号),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要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对自我整改不力的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停止其经营活动。 
  (三)广泛宣传,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本质 
  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彻底铲除传销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一是12月中旬在本市各大媒体发布禁止传销的通告;二是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三是在报刊上开辟专栏,介绍传销活动的特征、危害以及国内外对传销的监管规定。通过以上措施,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觉抵制能力,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应,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查处,将打击传销的面上工作抓紧抓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在提供企业注册资料、查找案件线索等方面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前介入对传销头目及其资金的监控;协助司法部门及时起诉、审结、公布追究刑事责任的传销大案;结合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发现传销线索,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人行上海分行要依法认定利用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防止传销活动组织者利用储蓄存、取款划转传销资金,依法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传销资金流向的调查工作。 
  (四)物价部门要防止传销企业利用产品核价为高价传销商品披上合法外衣。 
  (五)市外资委、市商委要加强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经营行为。 
  (六)外汇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防止传销人员利用邮政储蓄、邮政快递、信件夹带等形式向境内外传递传销资金、物品,并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销资金流向的调查工作。 
  (七)市信息办要针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增多的趋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提高网民的自我防范能力;同时配合查处已查获的网上传销案件。 
  (八)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置本市参加墓穴传销人员的善后工作,预防墓穴传销的回潮,并配合做好外来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 
  (九)市新闻出版局要查禁宣传传销理念的非法出版物。 
  (十)市政府新闻办要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制作打击传销的专题节目,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严格审核有关经济性报道材料和广告内容,杜绝传播传销信息。 
  (十一)市台办要配合对从事传销的台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台商投资者的教育引导。 
  (十二)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在社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劝告市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 
  五、实施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落实具体措施,并将打击传销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报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打击传销工作信息情况和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每月10日、25日将打击传销工作的动态和进展报送市工商局。通过信息沟通和反馈,在本市形成打击传销的指挥、监控网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