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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确保民办教育教师聘任工作正常开展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5 生效日期: 2002-07-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关于确保民办教育教师聘任工作正常开展的请示》,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确保民办教育教师聘任工作正常开展的请示
  目前,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势头良好。但在教师聘任方面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难。教师是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3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力量办学改革与发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0)35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重视民办教育,充分认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根据川府发(2000)34号文第六条“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规定”,对主动申请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三、对凡自愿申请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应按《教师法》第 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同意其辞职并发给辞职费。

  四、对辞职的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七十一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和第 七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金”规定,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依法移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五、被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档案,根据泸市府发(2000)35号文件第十二条“凡聘任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人事关系可纳入市县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代行管理”规定,一律移交到民办学校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六、公安部门应根据学校聘请手续,按相关政策办理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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