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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9 生效日期: 1998-06-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8]341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目前享受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为A类的出口企业,仍按有关规定,按月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税。(注:与总局规定不一致)

  三、对B类出口企业除按规定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申报退(免)税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按月装订附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已申报退税“章退企业留查,对其他退税凭证,按《通知》要求处理。(注:与总局规定不一致)

  四、凡符合A、B类等级条件的出口企业,必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经退税机关审核后,由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商外经贸委后按附件二的要求,于7月10日前(以后年度按《通知》要求)上报省国税局。属B类的,由省国税局商外经贸委后审批下达;建议为A类的,由省国税局商省外经贸委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下达。

  五、对C、D类出口企业的认定,由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商外经贸委后,审批下达。

  六、对当年新办的出口企业,列为C类企业,但从原出口企业中分离的新办出口企业,按原出口企业的条件确定。

  七、对出口企业分类认定后,请各地于7月15日前按附件三的要求上报省局;同时上报列为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附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略)
二、《出口企业分类级别申请表》(略)
三、《出口企业分类级别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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