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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9 生效日期: 2002-05-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2]110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改善下岗职工再就业环境,最近,国家计委针对下岗职工收费较乱的情况,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计委通知》)(特急计价格(2002)656号),要求各地从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此,现就贯彻《国家计委通知》作如下安排: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计委通知》精神,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促进再就业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作用。

  二、《国家计委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执行。各地存在的与《国家计委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类似情况的,不论项目名称是否一致,都应坚决取消。

  三、各地要结合收费年审和《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的有关精神。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内容。并加强监督,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对不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的执收单位要严肃查处。并于7月底前将专项清理检查的书面材料报送省物价局。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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