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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3 生效日期: 1998-10-1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8]综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中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保护和教育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林业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有林地面积迅速扩大、国、省道两侧绿色走廊绿化美化取得成效,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都有了显著的增长,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我市创建、巩固和发展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成果作出了贡献。但是,我市森林资源仍然短缺,全市林业用地100.5万亩,森林覆盖率34.4%,居全省末位,人均森林蓄积量1.1立方米,与全国8.8立方米和全省13立方米的差距很大,生态环境还非常脆弱。而且,近几年来,林地流失,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毁林开垦、采石、挖矿、取土、造坟、建庙屡禁不止,尤其是在主要交通干道一重山的开采点,森林植被破坏殆尽,山体肢离破碎;有的占用沿海基干林带、农田林网,甚至在刚刚建成的“绿色走廊”的林地搞建设;有的避开林业部门的审批,成片征占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等各种工程建设,有的对林地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有的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惜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影响我市的形象,而且造成了一些地方的水土流失和海域、河床、水库的泥沙淤积,污染加剧,进而将影响纳潮、排洪和城市的正常供水。这种势头如不及时遏止,将使我市几十年来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繁衍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把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业生态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要坚持的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摆到议事日程,认真落实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各级领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把林业工作抓紧抓好。

  三、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凡是在我市范围内的林地和规划的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无论是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的,均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同时,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今后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改变林地用途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征占用林地的或未批先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整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重新修订,决不允许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
  要以区、镇为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下发以来,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本次清查实行责任到区、任务到镇,并要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具体清查工作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抽调精通业务的骨干参加清查工作。切实查清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区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并按省政府的要求于1998年11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林业厅,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

 

  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市、区林业局要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对于毁林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对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也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精心部署,制定计划,认真做好还林工作
  各区、镇(场)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已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全部还林。凡是1994年以前在25度以上陡坡上进行挖矿、采石、取土或种植其他作物的,必须在2000年前全部还林;1994年国办发(1994)64号文下发以来,毁林开垦的林地必须在1999年底前全部还林。还林工作要以区为单位,制定计划,落实造林资金、时间、责任人和造林地块,同时要保证还林质量。对于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经费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六、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做好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凡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要在异地造林补上。
  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个别地方尚未核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结合这次清查工作,尽快核发;凡是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又重发放其他土地权属证书的一律无效;今后凡是没有林权证的林地,一律不得进行转让和征占用,一律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实施采伐作业。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林地消长,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和补偿到位率以及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案件查处率等具体指标,纳入责任状中,定期考核,严格奖惩,责任到位。
  要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强化管理,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和《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各区要将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市政府贯彻意见的执行情况于今年11月中旬上报市政府。市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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