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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区县申报验收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 2005-03-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52号
市环保局拟定的《西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区县申报验收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区县申报验收程序   一、申报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经自查符合考核要求的区县,均可提出申报验收申请。
  (一)申报程序。
  申报创模示范区县,须由区、县政府向市环保局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的推荐意见。
  (二)申报内容。
  区、县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模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所在地社会、经济、环境状况介绍;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和所取得的成果介绍;创模各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
  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创模工作实施方案;对照国家创模考核指标逐项说明创模中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附指标达标前后变化情况汇总表。
  二、考核、检查
  市环保局接到创模申报区、县有关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申报条件的,要组织专家组到申报区、县进行实地考核。专家组要吸收申报区、县所在地的环保局参与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也可直接或间接从监测渠道、统计资料中获取数据,由市环保局组织预验收。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由验收组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整改意见。
  三、验收(申报区县整改后,进入验收阶段,由市政府组织验收)
  (一)由市环保局下达'对××区(县)创模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的通知'。
  (二)由创模申报区、县准备创模工作汇报(要求汇报突出自身的特点,创模工作必须有带动性和示范性)。
  (三)创模申报区、县政府回答对检查调研中提到的问题是如何改进的。
  (四)由验收组设立举报电话。
  (五)由验收组进行民意测验(随机抽查)。
  (六)形成验收意见(遗留问题解决后进入面向社会登报公示阶段)。
  四、审批、命名(经过社会公示取得公众认可后)
  市政府根据验收专家组考核意见,对经审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区、县,由市政府行文授予环保示范区、县。
  五、授牌表彰(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向环保模范区、县政府授牌
  六、复查(授牌之后的动态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市环保局每两年对环保模范区、县进行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抽查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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