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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5 生效日期: 2005-02-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38号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0月28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2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做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勘察设计的质量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使《条例》的宗旨、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城市建设领域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对勘察、设计市场中出现的无资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无资质挂靠和超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依法招标发包等问题,要严加管理、依法处罚,保证《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在建设工程中起着龙头作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关系城市建设形象,关系投资环境,关系投资效益,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百年大计。为此,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密的科学态度,强烈的法制观念,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执业,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断提高勘察设计的水平和质量,力求做到让政府满意,让建设单位满意,让广大老百姓满意。

  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克服工作不足,按照“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办事效率”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服务工作标准,切实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的理念,依法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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