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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三部门关于《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有关工作和部署,体现党和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众的关心,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造成辍学的实际问题,更好的帮助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基础教育阶段学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民政局联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由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对城镇低保对象子女教育资助制度。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正在享受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含企事业低保职工子女在本企事业子校就学的学生)。
  (二)正在享受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通过陕西省统一中招考试,被西安市教育局及西安市中招领导小组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高中生(包括企事业单位低保职工子女在本企事业子校就学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在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免交杂费。
  2?在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事业低保职工子女在本企事业子校就学的免交杂费。
  (二)高中阶段。
  1?在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计划内统招高中生,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减免50%学费。
  2?在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事业低保职工子女在本企事业子校就学的,减免50%学费。


    第四条   减免学杂费的资金来源。
  (一)公办学校。
  1?由学校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从教育费附加中承担所减免费用的80%。
  2?由学校为低保对象子女开辟“绿色通道”,在学校收费资金总额中,包括高中择校费、学校开展的勤工俭学和对社会服务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承担所减免费用的20%。
  (二)企事业子校。
  由企事业办学单位及所属子校的收费资金中自行解决。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资助对象凭户口本、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正在领取低保金的有效凭证(存折),直接到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费用的减免手续。
  (二)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将所减免的学、杂费汇总填报《西安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汇总表》,并附户口本、《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复印件,上报所属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认真审核后,填报《西安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政府补助资金汇总表》,由同级财政从教育附加费中将减免金额的80%拨付到学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及企业改制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西安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汇总表(略)
  2、西安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政府补助资金汇总表(略)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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