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榆政价发[2003]66号
各县(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理顺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陕财办综[2002]8号)精神,经请示省局并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全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起,全市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费实行市上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所有经省交通部门批准设立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由市物价局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各县(区)不再发放汽车驾校的收费许可证。己由县上办理的,请接文后立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要求驾校按规定持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县级办的《收费许可证》注销后仍继续收费的按乱收费查处,严重违规者将取消其收费资格并吊销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