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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2 生效日期: 2000-06-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二[2000]3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2000年度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标准
  1、对从事一般行业的城乡集体企业,月人均为880元。
  2.对从事打包、托运、装卸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出租汽车等强劳动行业和科技行业的城乡集体企业,月人均为960元。
  3.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的组成内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除上下班交通补贴、高温清凉费、人防费、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津贴和中夜班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企业违反本市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赔偿金及其他收入。

  二、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标准
  1.计入工资基数
  以1999年经税务机关清算的工资额度为准。若清算后的工资额度低于第一条标准的,可对基数进行调整。
  2、基数核定和操作办法
  以沪地税政二[1993]4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办法办理。
  3.计税工资清算办法
  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0日内审核完毕并退回给企业,以便企业做好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2000年计税工资的清算,仍以清算后计税工资提取数为控制数。若当年实际发放数小于控制数的,则按实在税前扣除,若当年度实际发放数大于控制数的,则多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清算后的年度工资控制数应作为下一年度相对额计税工资标准基数。
  4.对退出相对额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可将上年度清算后的计税工资标准作为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

  三、对实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第(4)款的少数企业,因特殊原因加班较多,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税务局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人均1000元以内的幅度调增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

  四、对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未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实扣除,但企业实际发放额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发放工资标准水平。

  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各区、县税务局可选择少量产权明晰,经营稳定发展,核算条件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报经市局批准后试行按实税前扣除工资的办法。

  六、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工资清算办法,即应以一户纳税人为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清算单位,任何以主办单位下达工资标准或汇总清算工资的,均不得作为清算计税工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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