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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 1996-04-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发(1996)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精神,从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排除干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同时,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大力宣传经济、财税、金融法律法规,学法、识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各地区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认真查处骗税案件。各级国税部门在查处骗税案件过程中,要主动联系海关、外管、外经贸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搞好支持和配合,及时沟通有关出口骗税的信息,对一些典型的骗税案件,要全力以赴一查到底,快办快结,从严惩治。对涉嫌骗税案件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精神严肃处理。对查证确属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有问题的案件,要正式行文通知不予退税或补回已退税款。对数额较大的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按规定立案审查或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同时要狠抓税务人员的廉政建设,对税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杜绝税务部门的不正之风。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人民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坚决制止和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办理存款、贷款、汇兑等金融业务。人民银行要在去年全面开展“清资金、清机构、清帐户、清投资”的基础上,认真抓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审批、规范核算、严肃纪律”的原则,限期纠正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今年第二季度起,要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人民银行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套购外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
  (一)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通过这次检查,各地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建制的措施,特别要注意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重要工作岗位,以保证国家征、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在加强出口货物征税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
  (二)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金融监管上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停办并清理银行办的信托投资业务;规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清理保险机构贷款业务;停办并清理证券机构对居民的存贷款业务以及与有价证券无关的投资业务。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和国际业务部的业务监管,“三部”的业务要全额并入主管行,不得搞帐外经营。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对任职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要记录在案,并不得允许易地为官。各金融机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强化和完善统一法人制,分支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经营。
  各银行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外汇买卖,加强对结售汇有效单证的审查,严禁无证擅自售汇,注意防止利用异地购汇等形式的伪造单证套购外汇。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与海关、税务、银行协调,共同加强出口收汇的核销管理,防止出口骗税。
  (三)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针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决定以及财政部、中纪委关于认真清理预算外资金,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工作部署,在近期内开展一次全省性的预算外资金清理整顿工作。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再根据“控制规模、加强调控、健全管理、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管理办法,坚决制止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预算收入现象,杜绝部门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要坚决查处那些有意将上一段预算收入混入当地库而骗取奖励的行为,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切实把我省的预算外资金管好用好。同时,为切实纠正和防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强化对预算收支决算、预算调整等方面的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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