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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1-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快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现就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致使我省一些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污染,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多方吸引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机制,切实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含县城)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收取;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来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各设区市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加大投融资力度。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开发,应用高新技术,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再利用。 
  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改革垃圾处理体制,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垃圾处理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公开招投标制度,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单位)承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转变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切实保证垃圾处理质量。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对存在污染及安全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要求,我省原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3年7月1日起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加大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力度。要采取措施,鼓励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充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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