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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2 生效日期: 2002-07-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3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2日 
 
 
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拓宽融资渠道,改进金融服务,改善信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通过宣传、培训、典型推动等方式,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依法监督中小企业健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做假帐。强化中小企业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守合同,自觉抵制恶意违约行为。 
  (二)加大力度整肃不良信用行为。通过规范中小企业的开户行为,严格基本账户结算制度,引导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银企之间的信息沟通,防止多头建户造成的信息失真;要配合金融部门加强对改制企业金融债权的监管,建立逃废债务企业的“黑名单”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三)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基本制度。经贸、工商、财政、银行、公安、海关、税务、证券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尽快制定符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基本制度,对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界定、奖励和惩处,信用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信用信息的获取、管理和披露,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置、监管等进行有效规范。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构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信贷登记咨询、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稽查、质量认证等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联合征集。经过加工整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和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中小企业名单。对严重失信的中小企业实行联网传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制裁失信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一)各级政府应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本地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金融业务。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多渠道扩充资本金规模,并根据财力可能增加地方财政的资金投入。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增加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和再贴现,切实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发挥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导作用。 
  (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好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鼓励政策,促进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规模,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份额占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1/3以上。积极建议中央银行适当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建立健全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益激励机制,充分运用对中小企业的利率浮动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开展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服务。一是适当放宽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资产的范围,在利用房产、土地、有价证券做抵押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采用企业无形资产、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人工林地等多种抵押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二是适当下放基层行的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抵押手续和审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放贷效率。允许基层银行按照吸纳存款的一定比例安排信贷资金,对能够提供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由基层行和网点直接审批发放;三是修订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针对大企业制定的银行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统一的中小企业信贷等级评价标准;四是积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信贷品种,保证优强中小企业能够得到一定额度的授信。在票据贴现、开具保函、信用证结算等方面享受与大企业同样的待遇。特别要加大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经营的中小企业的资金投放力度;五是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知识和申请贷款业务的辅导和指导,及时向中小企业通报贷款的相关政策和供求信息。 
  (四)提高金融中介服务水平。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中介、信用管理、信用征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黑政发[2001]8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收费手续,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积极改善融资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多元化 
  (一)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在化解金融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鼓励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对非国有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和外资以参股或独立投资形式设立担保机构的,只要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定的,即可予以批准。加快形成多种资金渠道、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构成的信用担保体系;二是突出近期工作重点。担保业务目前应以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重点,单笔贷款担保额度不宜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同时,适当降低担保条件和收费标准;三是鼓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通过政府协调,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担保资金在贷款额度上得到10倍以内的适度放大;四是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评价)协会,制定担保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促进担保行业的行为自律和规范发展,引导担保机构按照政府支持的重点开展担保业务。 
  (二)逐步建立地方性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抓紧建立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产品结构升级、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面支出。有条件的行署、市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编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三)培育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各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我省民间资本以规范的股份制形式组建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规范风险投资行为。 
  (四)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各地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的有利时机,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尽快上市融资。对暂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在海外或准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融资。 
  (五)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各地要积极吸引国内有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资金供给。鼓励国外和省外的租赁融资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商业银行与外贸部门、国内设备生产和经销部门合作,对中小企业开展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以解决中小企业设备陈旧、更新困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典当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快捷优势,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基础上,发展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融资服务业务。 
 
 
省经贸委 
20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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