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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1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退[1999]2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本通知所指的“改为出口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生产自产产品出口(包括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所指“出口退税办法”即是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上述范围的本市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和我局沪国税退(1995)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文到之日起至年底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同)及企业法人代码表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二、办理退税登记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登记时,按本通知要求,确定企业办税员。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组织企业办税员进行办理退税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电子化管理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具体培训时间和日程另行通知。
  三、本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与本市新外商投资企业一样,按我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20号]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四、本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经主管征税机关批准同意的,应将主管征税机关的批准件副本送达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在2000年底前,不得改变。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沪国税退(1999)20号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五、本市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已免税“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比照我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9)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8号]进行征、退税管理。
  六、本市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进出口业务税务管理比照本市新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局沪税外(1998)56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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